摘要: 噴鼻港實行《基礎法》二十三條立法,是進一個步驟落實“一國兩制”的一項發明性任務。履行本錢主義軌制的噴鼻港,必需承當維護履行社會主義軌制的內陸的國度平安的任務,這是全新的課題。假如說,由于噴鼻港是中國不成朋分的一部門(一國),噴鼻港必需立法維護國度平安,那么,由于噴鼻港同廣袤的中國年夜陸履行分歧的社會軌制(兩制),在若何立法方包養網 面,噴鼻港固有的人權理念和響應的軌制就必需獲得尊敬。不講“一國”當然年夜謬,不講“兩制”異樣不可。“自行立法”就是貫徹“一國兩制”的奇特design,確認噴鼻港可以在本身原有的人權軌制和理念的框架內,對有關題目作出特別處置。文章指出,現有的立法草案基礎保持了港包養網 人原有理念,力求把因維護國度平安而對表達不受拘束的限制限制在“需要”的范圍之內,同時又打消了港英時期的某些陳腐遺址。可是港人有些理念不成防止也會有過度的調劑。文章指出立法經過歷程表現了噴鼻港履行的消息不受拘束軌制的性命力,是噴鼻港勝利的基石。
要害詞: 人權;基礎法;一國兩制;第二十三條;表達不受拘束;消息不受拘束;國度平安
(作者闡明:本文寫于本年春天。后來這項任務正如大師所了解的那樣,已被臨時棄捐。不外作者贊成10月初噴鼻港年夜學陳弘毅傳授頒發的看法:“有關草案不是欠好的草案,但當局處置伎倆不妥,那是當局要撤回草案的要害。”他以為,特殊是7月初當局對草案作的三項修訂,使特區的條例與邊疆的相干規則有了更包養 年夜的差別。陳傳授說:“如特區當局在一二年內發布二十三條的白紙徵詢文件,再作進一個步驟徵詢,我看不出有什么緣由會令二十三條不克不及在兩至三年內順遂立法。我對此很是悲觀。”本文是一篇學術文章,反應了作者那時的見解,也是從某個角度反應了汗青。)
噴鼻港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1]第二十三條的規則自行立法,防范迫害中華國民共和國的國度平安的各類罪惡,是2002年至2003年噴鼻港社會追蹤關心的一個熱門題目。[2]
從2002年7月1日第二屆噴鼻港特區當局就職,董建華特初次提出落實這一立法義務起,社會上就顯示擁戴立法和否決立法的激烈爭議。9月25日特區當局發布《實行基礎法第二十三條徵詢文件》,[3]公然向社會征求看法三個月,爭辯進一個步驟激化和深刻。2003年1月28日行政會議經由過程立法提出,采納大眾部門看法,對本來《徵詢文件》中若干內在的事務作了嚴重修正。至2月12日行政會議經由過程《國度平安(立法條則)條例草案》[4]并予公布,持續征求看法。固然在自此啟動的正式立法法式中爭辯仍不成免,可是各類看法曾經充足睜開但應說年夜局已定。據特區當局宣布:在三個月徵詢時代共收到看法書達10萬零9百份,[5]在12月15日和12月22日還先后產生各稀有萬人餐與加入的否決立法和擁戴立法的隆重游行,足以顯示噴鼻港大眾的切切關懷。
《基礎法》第二十三條的條則是:“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應自行立法制止任何叛國、決裂國度、鼓動兵變、推翻中心國民當局及竊取國度秘密的行動,制止本國的政治性組織或集團在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停止政治運動,制止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集團與本國的政治性組織或集團樹立聯絡接觸。”港人簡稱為制止“七宗罪”。
這“七宗罪”中,鼓動和保密同消息前言有親密關系,而鼓動又觸及叛國、決裂、推翻等題目,故而在徵詢和立法經過歷程中,有關制止條目會不會影響港人的消息不受拘束和談吐不受拘束,或許說,在當局行使保護國度平安的公共權利時如何持續承當保證港人表達不受拘束的任務,一直是一個備受追蹤關心和劇烈爭辯的核心。本文只就此停止評論。
一、兩種人權理念的差別
依照常理,“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充足的理據。不只《基礎法》在噴鼻港具有憲法的位置,予以實行天經地義,並且國際人權條約也早已明白了對表達不受拘束等權力在必定前提下得予以限制的準繩。
《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十九條規則:
“一、人人享有堅持看法不受干涉之權力。
“二、人人有表達不受拘束的權力;此種權力包含以說話、文字或出書物、藝術或本身選擇的其他方法,不分國界,追求、接收及傳佈各類新聞及思惟之不受拘束。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力之行使,附有特殊義務及任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令規則,且為下列各項所需要者為限:
“a.尊敬別人權力或聲譽;
“b.保證國度平安或公共次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6]
中國當局代表已于1998年在這個國際條約上簽字(尚待全國人大量準)。而《基礎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則了包含上述國際條約在內的一些國際條約實用于噴鼻港的有關規則持續有用,經由過程噴鼻港法令予以實行。噴鼻港《人權條例》第十六條又全文照錄了這個條目。那么依照該條第三項b款的規則,就維護中國的國度平安同保護港人的表達不受拘束之間作包養網 出界定,似乎不該當產生太年夜的疑問。
題目的復雜性在于,這是在“一國兩制”佈景下的立法。在本錢主義軌制下依照本錢主義方法生涯的噴鼻港居平易近,若何承當維護履行社會主義軌制的內陸的國度平安的任務,確切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軌制分歧,法令分歧,理念也必定分歧。
國際社會公認表達不受拘束是一項基礎人權。人權理念來源于東方,它的動身點就是17-18世紀發蒙思惟家們提出并予以體系化的“稟賦人權”或謂“天然權力”(natural rights)論。1776年美國的《自力宣言》對此有一段經典表述:“人人生而同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何處被付與了某些不成讓渡的權力,此中包含性命權、不受拘束權和尋求幸福的權力。為了保證這些權力,所以才在人們中心成立當局。而當局的合法權利,則系得自被統治者的批准。假如遇有任何一種情勢的當局釀成傷害損失這些目標的,那么,國民就有權力來轉變它,以樹立新的當局。”固然數百年來,在人權題目上眾口紛紜,而“稟賦人權”的理念仍是組成第二次世界年夜戰以后構成的國際人權法的基本。《世界人權宣言》(結合國年夜包養 會1948年經由過程)開章明義就是“鑒于人類大師庭對于一切成員的固有莊嚴及其同等的不成讓渡的權力簡直認包養網”,并且在第一條列明:“人人生而不受拘束,在莊嚴和權力上一包養網 概同等。”其后,《經濟包養網 、社會和文明權力國際條約》和《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結合國年夜會1966年經由過程)的序文都“確認這些權力是源于人身的固有莊嚴”。依照“稟賦人權”的理念,人權是每小我都擁有的。人權并非起源任何內在氣力,而是起源于人本身,是人生上去就應當享有的權力。法令只是對人權作出確認和包管,而不克不及付與人權。人權先于當局公權,當局的重要效能是維護人權。當然有些人權并不是盡對的,如表達不受拘束,國際條約也規則可以有所限制,不外為了避免當局濫用限制條目形成對人權的侵略,對于當局限制人權的權利也必需予以限制,即所謂“限制的限制”。[7]
噴鼻港法學界以為,上引條約第十九條第三項的那句“但書”就表現了“限制的限制”,他們把它分化為三點:一、必需以法令規則,這包含指必需顛末符合法規法式制訂,必需清楚明白,必需公布并易于為人們獲得,以使人們可以或許公道地預感本身行動的后果;二、必需合適條則內規則的目標,條則的a、b兩點是窮盡羅列,所以只能限于這個范圍之內;三、必需是“需要”(necessary,或譯作必需、必須)的,并且參照《世界人權宣言》,說明為“在平易近主社會里”(in the democracy society )的需要。論者以為,這是最主要的。[8]
至于何謂“需要”,港人常常援用70年月歐洲人權法院對于泰晤士報業公司上訴英國當局的一個判例,法院以為當局對前言的限制雖有法令根據,可是并非“需要”,由於它“并不具有社會的急切需求”(pressing social need),判決英國當局敗訴。[9]把“需要”說明為“社會的急切需求”也見諸歐洲人權法院的其他判例。此外,在80年月以來,有若干人權研討組織某人士都試圖對這個“需要”作出界定。如1985年的《西拉庫薩準繩》(The Siracusa Principles)規則對某一權力限制辦法之需要應是“對大眾或社會的急切需求的反映”(responds to a pressing public or social need)。[10]1995年《約翰內斯堡準繩》(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專就國度平安與表達不受拘束及獲取資訊作出界定,提出所謂“平易近主社會里的需要”,必需是可以或許證實“該項表達或資訊會嚴重要挾國度平安好處;限制辦法對于要維護的好處是最低的;以及與各項平易近主準繩相合適”。[11]
以上諸點除“條約”外,對于噴鼻港當然都不具有法令效率或許原來就不是法。並且年夜大都港人當然也并欠亨曉這些學問。可是噴鼻港經百余年東方文明之浸潤熏陶,構成了崇尚人權、崇尚小我不受拘束的理念,這包養 是但凡進進噴鼻港社包養 會的人們城市清楚感到到的。存在決議認識,這種理念在本錢主義軌制和生涯方法中無疑有其公道性。
此刻要說中國。[12]中國對人權概念經過的事況了從抵抗、批評到接收、到盡力保護貫徹的汗青經過歷程,這無疑是令人感奮的提高。可是中國履行社會主義軌制,保持馬克思主義在國度和社會生涯中的領導位置。中國不接收“稟賦人權”的理念。依照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表述:“權力永遠不克不及超越社會的經濟構造以及由經濟構造所制約的社會的文明成長”,[13]每個社會的經濟文明前提都是詳細的,因此與之相順應的權力也老是絕對的、無限的。中國誇大人權的普遍性、公正性和真正的性,否決僅僅從情勢上規則各類堂而皇之的權力,而是主意器重人們在實際生涯中現實上享有的權力。[14]每小我的權力既然同社會成長親密相干,只要成長社會才幹成長小我權力,是以中國歷來主意社會全體的好處、國度的好處優于小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現行《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則“國民外行使小我權力和不受拘束的時辰,不得傷害損失國度的、社會的、所有人全體的好處和其他國民的符合法規的不受拘束和權力”,而不存在包養網 反過去的相似“限制的限制”如許的條目。所以固然中國《憲法》里規則的人權內在的事務并不比世界上此外國度少,可是為了保護國度的、社會的好處,對于這些權力設定各種限制和束縛也是瓜熟蒂落的。好比對《憲法》規則的國民有談吐出書不受拘束,我們就了解有很多限制的規則,而至今簡直沒有人來質疑這些限制能否合憲(我只看到有一本北京出書的專著提出包養 疑義,但也只是以為這種限制應當由人年夜制訂的法令而不該該由位階較低的行政律例來規則),這是由於這些限制基礎上都可以從《憲法》的其他條則中找到根據。
本文有意評判中、港分歧人權理念的好壞;兩者在各自社會里應當都自有其存在的公道性。假如說,由于噴鼻港是中國不成朋分的一部門(一國),噴鼻港必需立法承當維護內陸平安的任務,那么,由于噴鼻港同廣袤的中國年夜陸履行分歧的社會軌制(兩制),在若何立包養網 法方面,噴鼻港固有的人權理念和響應的軌制就必需獲得尊敬。不講“一國”當然年夜謬,不講“兩制”異樣不可。“自行立法”就是貫徹“一國兩制”的奇特design,確認噴鼻港可以在本身原有的人權軌制和理念的框架內,對有關題目作出特別處置。
如許才不難懂得為什么“二十三條立法”在噴鼻港會惹起這般激烈的爭辯和震蕩。由于持久在無內陸狀況下生涯構成分歧水平上對國度不雅念的陌生當然無能否認,而擔心“二十三條立法”把中國的人權理念引進噴鼻港會限制港人的不受拘束的憂慮也是廣泛的存在。支撐“二十三條立法”的呼聲無疑是提高而對的的,可是也不消除有些主意帶有中國傳統理念的顏色而適足擴展人們的曲解。[15]有些對于港府政府個體舉動的貳言(甚至能夠仍是對的的)也許會情不自禁地站到否決立法的陣營,而那些簡略化地責備異見人士“意欲作甚”、“邪惡用心”卻有能夠激起本不該有的反彈。在如許佈景下,即便是只觸及一些詳細規則的寬嚴之爭,也會形成“不回楊則回墨”的後果。
港府掌管“二十三條立法”政府表現決不會把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尺度引進特區。現實上,就是從現在《徵詢文件》來看,這里的界線也是明白的。
好比鼓動,中國《刑法》中的四項鼓動罪名有兩項屬于迫害國度平安罪,即鼓動決裂國度罪和鼓動推翻國藍雨華忍不住笑出聲來,不過他覺得還是挺釋然的,因為席世勳已經很美了,讓他看到自己得不到,確實是一種折磨。度政權罪。這兩個罪的組成在客觀上依照《刑法》本意是出于直接居心,即必需具有迫害國度平安的目標,而最高國民法院1998年的一個司法說明擴大到直接居心。[16]在客不雅行動上,鼓動談吐包含“損壞國度同一”、“推翻國度政權、顛覆社會主義軌制”等外容,并且屬于“行動犯”,即只需公然傳佈上述談吐,就組成犯法既遂,而不用證實能否有人接收鼓動、實行推翻、決裂等行動。而《徵詢文件》的鼓動罪惡,第一項是鼓動別人實行叛國、決裂國度或推翻罪的本質罪惡,這些罪惡都含有“動員戰鬥”、“武力”、“要挾應用武力”(《草案》刪往)、“其他嚴重不符合法令手腕(serious unlawful means)”(《草案》改為“嚴重犯法手腕(serious criminal means)”)等特征,另一項是鼓動制造嚴重迫害國度或噴鼻港穩固的暴力事務或大眾動亂(《草案》有嚴重修改,見后),同時又規則,諸如顯示中國或噴鼻港當局的過錯,請求改正中國或噴鼻港管治、憲制、法令、司法中的過錯或缺掉,鼓動中國或噴鼻港居平易近測驗考試以符合法規手腕轉變中國或噴鼻港當局法令所規則的事宜等行動,不是鼓動。[17]兩比擬較,《徵詢文件》設定的犯法要素的范圍顯然比后者窄小並且明白。至于鼓動罪的客觀要素,《徵詢文件》固然訂明必需具有鼓動的“意圖”或“目標”(intention),[18]可是在鼓動刊物題目上又作出相似中國那樣擴大到直接居心[19]甚至比中國更要嚴苛的擁有(管有)鼓動刊物而沒有公道辯護即組成犯法的規則,不外下文將會闡明,這并不是仿效中國,而是港英時期的陳腐遺產。
再如守舊國度機密,中國《刑法》把泄露、不符合法令獲取、不符合法令持有、向境外供給國度機密和諜報的行動都列為犯法,國度機密依照《保密法》的規則是指“包養 關系到國度平安和好處,按照法定法式斷定,在必定時光只限必定范圍的職員知悉的事項”,所謂泄密包含國度機密被不該當知悉者知悉和國度機密超越限制的接觸范圍而不克不及證實沒有被不該當知悉者知悉如許兩種情形。所以中國傷害損失國度機密的犯法也是“行動犯”,不需求證實給國度形成了如何的要挾或喪失。《徵詢文件》把需受維護的材料限制為保安材料、防務材料、有關國際關系的材料、有關中心與噴鼻港特區當局關系的材料和有關犯法及刑事查詢拜訪的材料等5項,規則未經受權獲得和未經受權并作傷害損失性表露(damaging disclosure)即屬犯法。[20]《徵詢文件》還列明了傷害損失性表露的表示,[21]固然人們還感到不敷清楚,可是總究是指出了對相干談吐限制的“需要”限制。人們可以想起80年月英國去職軍戀人員所寫《Spy Catcher》一書惹起英國當局同傳媒之間的訟案,固然有關內在的事務的秘密性無可質疑,可是英國上議院鑒于此書曾經在澳美普遍傳播,本國傳媒報道此中內在的事務曾經不具有傷害損失性,判決撤銷當局的禁制令。[22]可見傷害損失性表露的準繩只需清楚了然,有利于把對于表達的限制限制在“需要”的范圍。
2003年2月刊憲的《草案》,普遍汲取噴鼻港居平易近的看法,對《徵詢文件》就九個方面作出了十六項嚴重修正。就本文相干的表達不受拘束題目而言,包含:
――將鼓動兵變罪的第二項改為“煽動別人在噴鼻港或其他處所停止會嚴重迫害中華國民共和國的穩固的大眾暴動”。[23]這個嚴重修正,一是明白迫害的客體是中華國民共和國而不是含有歧義的“國度”,二是刪往了迫害噴鼻港穩固的詞語,改正了把噴鼻港與中國并列的邏輯不妥,當然也意味著在本罪中消除了僅僅迫害噴鼻港穩固的行動;三是把本來的“暴力事務或大眾動亂”(violence or public disorder)改為“大眾暴動”(public disorder),凸起了行動人意圖形成迫害的水平範圍,僅僅惹起個體的暴力事務不是鼓動。
――對于頒發、售賣、印制、輸入或輸出鼓動性刊物,必需懷有煽動別人犯叛國、推翻、決裂國度罪的“意圖”,方可進罪,并廢止原有的“管有鼓動刊物”罪。[24]這就同通俗法關于鼓動犯法必需具有“意圖”或“目標”的準繩分歧起來,表白任何固然傳佈了鼓動性談吐可是并不具有鼓動意圖或目標的行動,不屬犯法。
――在不符合法令表露國度秘密的犯法中把“未經受權獲得”詮釋為“守法取覽”,而“守法取覽”只限于透過按噴鼻港法令規則屬于刑事犯法的行動獲得材料,即黑客、偷盜、擄掠、爆竊及行賄。[25]這個規則重要是為了保證消息不受拘束,消息記者不屬負有特別保密義務的公事職員或當局承辦商,只需不是“守法取覽”,表露有關材料即或觸及秘密,也不涉罪。
――將國度秘密中“中心與噴鼻港特區關系的材料”界定為“與噴鼻港特區有關并且依據《基礎法》是由中心言,而是會如實傳開,因為習家退休親是最好的證明,鐵證如山。治理的事務”,[26]保安局就此條作出說明:“經濟貿易資訊的不受拘束暢通,不受影響”。[27]
――在決裂國度罪中,刪往《徵詢文件》原有“順從中心國民當局對中國行使主權(exercise of sovereignty)”的提述。“主權”的概念、“主權”同人權的關系是世界性的爭議題目,寫進這個概念會產生理念沖突,而“順從”中心當局的行動同“決裂國度”又并無必定關系,這一刪除當然也意味著觸及“順從”中心當局決議計劃、唆使等談吐不涉犯法。
――其他如把叛國罪中的“戰鬥”列明為“已宣戰的戰鬥”或“武裝沖突”,[28]在決裂國度罪中把“嚴重不符合法令手腕”改包養網 為“嚴重犯法手腕”并且指明它源自《結合國(反可怕主義辦法)條例》中對“可怕主義行動”的界說,[29]刪往“要挾應用武力”的提述等等,顯然都響應地減少了鼓動犯法的范圍。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是次立法標的目的基礎遵守港人原有人權理念,并且盡力把對于表達不受拘束的限制限制在“需要”的范圍內,追求某種最低的、僅僅合適社會急切需求的限制。同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概念沒有關系。假如有人以為《草案》的限制尺度還太高,那也只是標準之爭,而非理念之爭。
在“二十三條”立法觸及表達不受拘束題目上,爭拗最凸起的是《約翰內斯堡準繩》題目。人們廣泛以為、就是港府政府有時也認可,“二十三條立法”謝絕采納《約翰內斯堡準繩》尺度,實在如許說并不周全。以後世界上的各類人權宣言、條約和包含《約翰內斯堡準繩》在內的人權文件,都是屬于統一個別系,《約翰內斯堡準繩》中的大都命題,與其別人權文件或闡述基礎雷同或附近,“二十三條”立法與之并無最基礎沖突。[30]爭拗的集中點是該“準繩”的第6點,即主意以要挾國度平安為來由限制表達的尺度必需是“意圖煽動即時的暴力”(intended to incite imminent violence)和“極能夠(likely)煽動如許的暴力”等。實在這并不是新的尺度,人們會想起二十世紀二十年月美國Holmes年夜法官提出限制表達不受拘束的“清楚而實際的風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準繩。港府政府謝絕在立法文件中作相似的規則是由於這些描述詞不明白,有極年夜的詮釋空間。[31]“即時”“清楚”“實際”這些描述詞當然都不成能作定量的說明,而美國的準繩也并非成文律例定,而是經由過程很多判例來予以表現,法官有不受拘束裁量之權。所以港府政府的來由也自有理據。但人們留意到,立法任務初,官方已經聲言鼓動罪要兼具念頭、內在的事務、後果三個要素,[32]現今第三項尚屬空白。[33]當然規則必定要有人被鼓動起來實行叛國、推翻才進罪(煽而不動不進罪),那在現實上是會撤消了鼓動罪,但像中國的“行動犯”尺度,生怕也不克不及實用于噴鼻港。從這個角度說,采用《約翰內斯堡準繩》第6點不掉為可以測驗考試的計劃,此中的不斷定性可以在今后透過判例來明白。
二、肅清港英管治的陳腐遺產
正如掌管“二十三條”立法政府所說的那樣,“二十三條”不是草擬一個全新的條例,而是透過修訂三個本港現有法規,來厘定《基礎法》規則要制止的迫害國度平安的行動。
這三個條例就是《刑事罪惡條例》、《官方秘密條例》和《社團條例》。在“七宗罪”里,叛國treason,原法規中文作“背叛”)、鼓動(sedition)等是原有的,只要決裂國度、推翻是新增添的。全部立法操縱就是修正已有的、補充沒有的方法,《徵詢文件》在說明了領導準繩以后,一一對各條罪名提出修正和增立的提出,并闡明來由,全部《草案》也是采取對現有三個法規修訂的格局,列明廢止、代替、參加等各種情形。這就使人們很便利比擬將來的新法同原法的同異。
人們留意到,在原有法規中,有一些按《徵詢文件》提出將要廢止的規則足以令人驚奇。這不是指諸如“背叛”、“君主”等用語,而是指那些詳細的罪惡規范。好比對于鼓動罪的意圖有如許的規則:
――惹起仇恨或鄙棄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心國民當局或其他主管機關,[34]或噴鼻港特區當局,或主權國度的國土其他部門的當局,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中國公民或噴鼻港特區居平易近[35]打算不循符合法規道路轉變其他在噴鼻港特區的依法制訂的事項;
――惹起對噴鼻港特區司法的仇恨、鄙棄或激起對其離叛;
――惹起中國公民或噴鼻港居平易近間的不滿或離叛;
――慫使別人不遵法或不遵從符合法規號令。[36]
以上鼓動行動所意圖形成的迫害後果,并不是什么惹起“戰鬥”、“武裝沖突”、“大眾的暴動”等嚴重事務,更沒有什么“即時”、“緊急”等時限,只需激發某種“仇恨”(hatred)、“鄙棄”(contempt)的情感,就足以進罪。並且依照本來詞語,起首是針對“女皇陛下自己”!
最后一條,看起來是要保護法則的有用貫徹,但也顯見其嚴苛。中國《刑法》有鼓動群眾暴力順從法令實行罪,這種罪惡的特征起首是面向群眾而不是只向個體人,其次是必需煽動采取暴力手腕,而按噴鼻港上述規則,只需你奉勸(counsel,噴鼻港法規中文作“慫使”)你的親朋不要按繳稅告訴往繳稅,就能夠被檢控犯了鼓動罪。
至于鼓動刊物(seditious publications,按中國年夜陸習氣可作“鼓動性出書物”)罪,規則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現或復制任何刊物,或輸出輸入任何刊物,而了解或有公道來由猜忌(knowing or reasonable grounds to suspect)這些刊物相當能夠會鼓動別人犯法,即屬犯法。管有(possession,按中國年夜陸習氣應作“擁有”)鼓動刊物異樣犯法。但均允許以“公道辯護”(reasonable excuse)抗辯。《徵詢文件》基礎因循了本來的這個規則,惹起言論年夜嘩,噴鼻港5家重要的藏書樓館長聯名提出貳言,指出這將嚴重妨害學術文明的成長。
2002年10月,葉劉淑儀局長邀筆包養網 者等前言法學者往保安局,有所垂詢。筆者坦白陳言:包養 中國《刑法》中的鼓動罪以直接居心為客觀組成要件,年夜致相當于通俗法的“意圖”要素。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說明把鼓動罪擴大到直接居心,規則明知出書物載有鼓動內在的事務而予以出書、印刷、復制、刊行、傳佈的,按鼓動罪處分。[37]但這里的條件是“明知”(fully aware),其心思狀況比“了解”(knowing)遠為明白,同“公道來由猜忌”更是風馬不接,並且中國并無規則“擁有”鼓動內在的事務的出書物即組成犯法。所以《徵詢文件》有關提出的嚴苛水平跨越了中法律王法公法律。
噴鼻港現行《刑事罪惡條例》制訂于1971年。而其起源則是更為陳舊的甚至是上上世紀的英國判例或法規。就法論法,它同現行“人權尺度”的差距豈止毫發之遠?這需求簡略說說英國通俗法的某些特色。
英國有長久的文明史,可是這種長久也給它帶來了不輕的累贅。表達不受拘束的理念三百年前起源于英國,至當代界上盡年夜大都國度都在憲法里規則了表達不受拘束或許響應權力,可是英國卻一向沒有(在1998年以前)。英國對表達不受拘束的維護只是基于通俗法的“剩余準繩”(residue principle),亦即法無制止即不受拘束,這個準繩給談吐和消息以較年夜的空間,當局和其他公共權利不許超出法令的規則肆意鉗制言路。[38]可是這個“剩余準繩”也意味著表達不受拘束只是各類法令限制的剩余,它本身不具有防范能夠產生的侵略的機制,即“限制的限制”。同時在通俗法成長過程中,很多準繩和軌制固然曾經分歧時宜,但只需不是明令廢止,就不會掉效,而只是置之不理,不加援用。例如直到現在,英法律王法公法律里依然保存“鼓動性譭謗”(seditious libel)的罪名,同噴鼻港刑法類似,只需某項談吐意圖激起對君主及其繼續人、結合王國當局等等的“仇恨”或“離叛”,便可進罪。[39]假如把一切有用的限制表達不受拘束的規則十足搜集起來,那么表達不受拘束的空間就很無限了。所以英國有學者指出表達不受拘束在她的國度只是作為一種“剩余權力”(residual right)而存在,它遭到其他權力的擠壓而無法安身。[40]英國對表達不受拘束的人權記載并不傑出;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里,英國被上訴和被判敗訴的次數遠跨越其他國度。[41]這種情形,直到近20年來才有所轉變。[42]
150年前,恩格斯對英國的這種狀態作過如許的描寫:“譭謗法、叛國罪和瀆神法都繁重地壓在出書工作的身上;假如說對出書工作的危害還不算多,那么這并不是由于法令,而是由于當局懼怕因采取壓抑出書工作的辦法而損失民氣。英國各黨派的報紙天天都在違背出書法,由於它既否決當局也否決個體的人,但人們對這一切都偽裝沒看見,比及機會成熟便來一場政治訴訟,那時再連報刊一路拿來算總帳。……英國的出書不受拘束100年來茍延殘喘,完整是靠當局政府的恩惠。”[43]
噴鼻港又多了一層殖平易近地的原因。港英政府對于港人談吐可謂防范有加。早的不說,1951年《刊物管束綜合條例》(The Control of Publication Consolidation Ordinance),周全規則了刊物能夠觸及的刑事罪名:背叛(treason)、鼓動(sedition)、鼓動刊物、刑事譭謗(criminal libel)、鄙棄法庭(contempt of court)、不雅觀(indecent)等,還有虛偽消息罪。這個條例沿用了30多年轎子的確是大轎子,但新郎是步行來的,別說是一匹英俊的馬,連一頭驢子都沒有看到。,直到中英結合講明發布以后的1986年,剛剛宣佈廢止。現在刑事條例中的那幾條,不外是殘余罷了。
既然這般,為什么噴鼻港的消息前言非但沒有覺得受限制,反而是公認享有很年夜的不受拘束呢?對此,在噴鼻港回回前夜,朱立傳授有很精到的論述。他以為:噴鼻港居平易近盡年夜部門是來自中土年夜陸的政治或經濟移平易近,他們所關懷的政治是內陸的政治,他們所介懷的是本身的溫飽。比擬之下,宗主國英國卻遠在萬里之外,關懷和不關懷都無所謂。如許,在噴鼻港呈現了左、中、右傳媒俱存的局勢,否決殖平易近地的聲響固然也有,但究竟是多數,英國當局也就樂得容忍。噴鼻港的中國居平易近便享用到“極年夜”的不受拘束。法令上的諸多限制,由於備而不消,很多人甚至都不了解其存在。[44]
本來噴鼻港那時的消息不受拘束,也完整是靠港英政府的恩惠。在噴鼻港的中國人無論是罵共產黨仍是罵公民黨,同英國殖平易近統治都關系不年夜,所以即便對法規有所冒犯,他們也可以“偽裝沒看見”。
但如果媒體的談吐在特定前提下要挾港英政府的統治威望的時辰,港英政府是絕不客套的。汗青上著名的就是1952年《至公報》鼓動罪案和1967年《噴鼻港夜報》《新午報》《田豐日報》虛擬消息、鼓動罪案。[45]
律政司長梁愛詩面臨記者,脫口說出“港人頭上有把刀”,遭到激烈非議,實在這是這位從港英統治下過去的年長人士的真正的心聲。
“二十三條立法”把港英管治的陳腐遺產肅清失落,是有積極感化的。
港府政府在展開立法任務之初,沒有充足向大眾闡明這方面的意義。這是一個缺乏。不然阻力能夠就會小一些。
三、傳統人權理念的恰當調劑
“一國兩制”的“兩制”,位置并不合錯誤等。社會主義軌制是在全部中國實行的軌制,是主體,履行本錢主義軌制的噴鼻港只是中國的一個特區,是包養 一個部分。
中國對噴鼻港是承當了任務的,這些任務的清單曾經載于《基礎法》。那么噴鼻港對中國有沒有任務要承當呢?應當有,實行《基礎法》“二十三條”就是主要的任務。
“二十三條立法”中,兩種人權理念不成能盡對涇渭清楚,有時會產生直接沖突,應該誰遵從誰呢?
在草擬《基礎法》經過歷程中,這個此刻被稱為“二十三條”的條目就數易其稿,此中“制止推翻中心國民當局”的概念就經過的事況了寫上、刪除、再寫上的重複。[46]
否決這個條則的人士提出:依照平易近主、不受拘束、人權的理念,人們對當局不滿足,要它下臺,要他人組閣上臺或許本身取而代之,這都是正常的。在中國,這是不是就會被以為是“推翻”呢?
在徵詢時代,推翻和鼓動推翻的題目集中了最多的貳言。人們提出:“國度”和“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兩個概念不該混雜;“推翻”(subversion)概念在通俗法里沒有,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里非常含糊;“勒迫”(intimidate,《草案》中文改作“恫嚇”)當局和廢止國度最基礎軌制缺少界說;等等。
把“國度”和“當局”離開,國民轉變當局,轉變社會軌制,并不是迫害國度,這確切是東方人權理念的一個主要部門,見前引《自力宣言》。可是這個理念在中國通不外。
從法令上說,“推翻”在中國確切也很難有正確的既定的界定。對此沒有立法說明和司法說明。有的法學著作指出:“推翻國度政權”的行動是“林林總總”的,既可以公然停止,也可以機密實行,既可以采取暴力手腕顛覆當局,也可以經由過程非暴力手腕轉變政權的性質。[47]有的則指出,“推翻”能夠有暴力動員政變或非暴力竊取國度政權的分歧方法。[48]還有說“推翻”,一種是政變手腕,另一種是“戰爭演化”手腕。[49]
但是從政治上說,“推翻”概念在中國又長短常明白的。在中國際地甚至可以說是人所皆知的知識。中國事中國共產黨引導的履行國民平易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軌制的國度,這里的要害是共產黨的引導。“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在中國的理念里,國度、當局、黨,是密不成分的。不論采取什包養網 么方法,顛覆共產黨的引導,國民平易近主專政勢必毀滅,社會主義軌制不復存在,這就是推翻。包養網 蘇聯崩潰,東歐劇變,從共產黨的態度上看,都是推翻。
所以,中國果斷不移地宣布:中國決不履行東方的政治軌制,什么“多黨制”,“兩院制”,“三權分立”,“輪番在朝”,顯然這里都隱伏著被推翻的風險。
在迫害國度平安行動中,反變節、反決裂,還可以對“國度”作抽象的、分歧人權理念都可以接收的懂得。反推翻,對于“國度”的性質就無法回避了,反推翻,就是制止轉變共產黨引導,轉變國民平易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軌制,如許的概念確切通俗法里沒有,東方人權理念里沒有。
實在,噴鼻港對“推翻”提出貳言的人士,也并不見得真的不懂在中國“反推翻”是什么意思,不外既然是就法論法,法令條則里未便寫共產黨引導之類的政治語匯,大師就都繞著彎子措辭。
1987年,鄧小平在會面噴鼻港基礎法草擬委員會委員時指出:
“中心的政策是不傷害損失噴鼻港的好處,也盼望噴鼻港不呈現傷害損失中國好處和噴鼻港好處的工作。”
“切不要認為噴鼻港的工作全由噴鼻港人來管,就萬事年夜吉了。這是不可的,這種設法不現實。中心確切是不干涉特殊行政區的詳細事務的,也不需求干涉。可是,特殊行政區是不是也會呈現迫害國度最基礎好處的工作呢?莫非就不會呈現嗎?阿誰時辰,北京干預干與不外問?”
“有些工作,好比1997年后噴鼻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仍是答應他罵,可是假如釀成舉動,要把噴鼻港釀成一個在‘平易近主’的幌子下否決年夜陸的基地,怎么辦?那就非干涉不可。”[50]
鄧小平的這番話,可以說是明白交接了“二十三條”的目標,它重要防范什么風險的產生。
所以,中國的反“推翻”的概念是不克不及修正的,“二十三條”立法中響應的內在的事務是不成妥協的,這方面改了,“二十三條”就掉往意義了。
是以,噴鼻港傳統的東方式理念就要作恰當調劑。“一國兩制”里的“一國”,不只是平易近族的、地區的概念,更不是“一中各表”里的含混概念,而是實其實在的共產黨引導的社會主義中國。噴鼻港對本身的內陸必需承當不轉變它的性質、社會軌制的任務。
不外,這種調劑又是無限的。鄧小黎明確指出了把思惟、談吐和舉動離開的準繩。中國所請求港人的,只是不答應意圖用舉動或許煽動他人用舉動來轉變共產黨引導的國度性質“你婆婆只是個平民,你卻是書生家的千金,你們兩個的差距,讓她沒那麼自信,她待你自然會平易近人,和藹可親。”女兒和社會軌制。思惟上,可以不同意。談吐上,也盡可以“罵”。這又是合適不認可“思惟犯”、不“以言進罪”的人權準繩的。
此刻的“二十三條”立法,又把所要制止的舉動界定在“戰鬥”、“武力”、“嚴重犯法手腕”范圍之內。這比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推翻罪的概念又明白了很多、小了很多,消除了諸如“戰爭演化”“奪取引導權”之類的“林林總總”的懂得。
對于中國年夜陸這個特定社會來說,這應當說是基礎合適“急切需求”的需要限制。
當然在若干詳細界定上,好比純真“要挾當局”的行動能否足以進罪等等,還可以從長計議。
四、消息不受拘束是勝包養網 利的基石
“二十三條”三個月徵詢期滿之日,董建華在說話中指出:“消息不受拘束是噴鼻港勝利的基石,我們是必定要保證的。”[51]
說得很對。
噴鼻港的消息不受拘束,在邊疆人心目中,往往就是沒完沒了的跳樓、燒炭、車禍、火警,就是令人看而生畏的窺私,就是冒昧而不識時變地向引導人發問,就是“老懵懂”、“掃把頭”之類的惡作劇,總之,“噴鼻港傳媒那一套”,可不要弄到邊疆來!
“二十三條”立法真正顯示了消息不受拘束在噴鼻港的正面功效。
《徵詢文件》頒發之后,“二十三條”立法成為各祖傳媒報道的重點,三個月里簡直天天都有。噴鼻港傳佈學者蘇鑰機率領他的研討生對全港14份重要報章的有關報道作了跟蹤查詢拜訪,并就9月19日至11月9日的材料作了統計剖析,此中支撐立法的“正面報道”占31%,否決立法的“負面報道”也占31%,無顯明偏向的中立報道占39%。同意立法的“認識包裝”有“國度平安”、“需要的”、“逼切的”、“公道的”、“符合法規的”和“否決立法者有罪”,否決立法的“認識包裝”有“一國兩制”、“平易近主權力”、“詭計論”、“消息談吐不受拘束”、“跋扈當局”等。在14家報章中,正面報道條數跨越負面報道的只要《至公報》《文報告請示》《噴鼻港商報》《星島日報》《太陽報》5家。查詢拜訪人指出:“除了政黨報紙,年夜部門的噴鼻港報章對二十三條立法都有分歧水平的保存,它們和社會言論一樣,都煩惱立法帶來不良影響,特殊是港人現時享有的不受拘束與人權會削減,進而衝擊噴鼻港賴認為本的一國兩制”。[52]
面臨眾口紛紜的傳媒,噴鼻港特區當局采取了廣納平易近意、擇善而從的立場,于是才有九個方面十六項的嚴重修正。本文業已闡明,這些修正合適進一個步驟厘清維護表達不受拘束的人權和保護國度公共權利的界線的請求。
正面報道是有嚴重感化的,它有助于推行當局的立法意圖,廓清市平易近疑慮,推進立法任務的正常展開。可是負面報道異樣不成疏忽。特殊需求指出,《徵詢文件》的各項修正,重要恰是起源于否決看法!
試舉噴鼻港年夜lawyer 公會為例。它在特首宣布展開“二十三條”立法包養網 任務后不久就提出了一份“看法書”,以為噴鼻港現行法規年夜致已制止第二十三條開列的行動,無需要訂立新的罪惡或制訂新的條例,同時對“七宗罪”的各項要素提出了本身的提出。在《徵詢文件》公布后又頒發了一份數萬言的“提出書”,[53]對《徵詢文件》逐條作出評判。筆者堅信這兩個文件表現了這個集中了噴鼻港法令界精英的社團法人的專門研究理念和對噴鼻港前程的任務感、義務感。可是也許由于是文件中提出了一些不成接收的論點(如主意把“國度”和“當局”離開、在決裂國度罪中應規則包管國民的平易近族自決權等)以及某些尖利的用語,因此激憤了支撐立法的人士,被責問“意欲作甚?”斥之為“曲解、含混以致否認有關國度、主權、同一、國度平安的寄義,把噴鼻港釀成決裂、推翻基地”。[54]
可是我們比擬一下“提出書”和后來公布的《草案》,不難發明兩者之間有驚人的相通,請看下表:
年夜lawyer 公會“提出書”《草案》或其“便覽”
1 廢止藏匿叛國罪(27.-29. 35.) 藏匿叛國此項通俗法罪惡現予撤消(《草案》p.8)
2 “戰鬥”應只限于公然宣戰的戰鬥或武裝沖突(33. 123. 70.a) “交兵”是“武裝軍隊之間產生公然武裝沖突”或“已作出公然宣戰”(《草案》p.8)
3 “嚴重不符合法令包養網 手腕”概念應當起源于《結合國(反可怕主義辦法)條例》(62.) “嚴重犯法手腕”源自《結合國(反可怕主義辦法)條例》中對“可怕主義行動”的界說(“便覽”p.5)
4 將“順從中華國民共和國對中國一部門行使主權”刪除(70.b) 《草案》里沒有了
5 “嚴重迫害國度或噴鼻港穩固”用語模棱兩可而不嚴謹,不該當將立法范圍擴大到噴鼻港特區的穩固(78. 86.92.)包養網 鼓動是“煽動別人在噴鼻港或其他處所停止會嚴重迫害中華國民共和國的穩固的大眾暴動”(刪除噴鼻港詞語)(《草案》p.14)
6 管有鼓動刊物罪無限制思惟不受拘束能夠性(87) 鼓動刊物必需“懷有藉著任何鼓動性刊物而煽動別人犯叛國、推翻、決裂國度罪惡的意圖”(《草案》p.16) 管有鼓動性刊物的現行罪惡,現予撤消(“便覽”p.6)
7 將犯法者精力狀況降至 “公道猜忌”偏離了必需具有“意圖”的準繩,應予移走(88.2 94.)
8 移走鼓動刊物罪惡(87. 93.)
9 推翻的實質是用武力或暴力顛覆當局(106.) 推翻是“藉應用嚴重迫害中華國民共和國的穩固的武力或嚴重犯法手腕或藉停止戰鬥――”(《草案》p.10
10 關于中心和噴鼻港特區關系的受維護材料應當清楚的訂明(167.) 噴鼻港與中心關系材料是“關乎與噴鼻港有關并且依據《基礎法》是由中心治理的事務”(《草案》p.24,參閱“便覽”p.9)
11 廢棄將以未經受權而獲得的受維護的材料作未經受權及具傷害損失性表露的行動進罪(169.) 參加“若有以下情形(即指黑客、偷盜、擄掠、爆竊及行賄),有關的人即屬守法取覽材料”(《草案》p26,參閱“便覽”p.9)
以上還只限于本文前已提到的《草案》對《徵詢文件》的修正。當然沒有依據說《草案》就是直接“采納”了“提出書”的看法。可是我們可以說這份“提出書”是集中了浩繁否決看法的很多公道成分,從《徵詢文件》到《草案》的提高,“提出書”有它的一份功績。
假如只許報章頒發同意立法的看法,不許頒發否決立法的看法,假如只看“提出書”那些不成接收的內在的事務并且據以猜忌內裡包括了決裂、推翻的禍心而予以最基礎謝絕甚至(像中國年夜陸以前做的那樣)作為批評的靶子,那還有此刻的《草案》嗎包養 ?這就啟示我們:表達不受拘束的實質是什么?
正如歐洲人權法院多個判例指出的那樣:表達不受拘束不只是維護那些為人們所接收、無傷年夜雅或有關痛癢的信息,它還應當實用于那些沖犯性的、令人震動不安的“信息”或“思惟”,正由於這些談吐會使人惱怒、震動或困擾,它們才加倍需求特殊的維護,不然多數人的看法或尖利的評論便無法存在了。判語以為,維護這些談吐是平易近主社會中多元化、寬容和思惟開放的請求,沒有這些,平易近主社會就不復存在。[55]
為什么需求如許?
19世紀被以為集論證表達不受拘束之年夜成的約翰·密爾(John Mill)的《論不受拘束》說:
“在生涯中一些嚴重實行題目上,真諦在很年夜水平上乃是對峙物的和諧和聯合題目”。
在密爾看來,“假如兩種看法中有一個比另一個較為失勢,那么,不只應予寬容並且應予激勵和援助的卻是在特定地址適居多數位置的那一個。由於阿誰看法代表著被疏忽了的好處,代表著人類福扯中有得不到分包養網 所應得之虞的一面。”
所以,“在人類智力的現有狀況下,只要經由過程看法不合才幹使真諦的各個方面獲得公正競賽的機遇。假如發明有些人在什么題目上成為環球明顯分歧的破例,即便環球是居于對的標的目的,那些多數貳言者也老是能夠獲得有其值得一聽的為本身辯論的工具,而假設他衘口不言,真諦就會有所喪失的。”[56]
密爾的看法,合適真諦的熟悉紀律。對真諦的熟悉歷來不是自封的,歷來不是“只此一家,別無分店”。恰好相反,分歧的、對峙的看法,往往是各自都擁有真諦的成分,所以主要的是經由過程對峙看法的和諧和聯合,使真諦的熟悉獲得進一個步驟的成長。封殺任何看法對于發明和傳佈真諦都是無害的。
依照中國年夜陸以前的習氣思想,分歧看法要區分為正面看法和背面看法,正面看法是“噴鼻花”,背面看法就是“香花”,“香花”的功用只是用來“肥田”,“批倒批臭”,不許繁殖,哪里還可以到“香花”里頭找真諦?這不是混雜了“噴鼻花”“香花”的界線嗎?
在“二十三條”立法爭辯中,支撐立法人士的標語是“沒有國,哪有家”,否決立法人士的標語是“沒有國民,哪有國度”,試問哪是“噴鼻花”哪是“香花”?
“沒有國,哪有家”,問一問經過的事況列強百年欺負的老一輩中國人,飽受亡國、分割、流浪包養 之苦的猶太人、波蘭人、捷克人、巴勒斯坦人,他們會告知你良多切身痛苦。
“沒有國民,哪有國度”,從“朕即國度”的路易十六走上斷頭臺以后,還有誰敢公開否定這句話?從發蒙思惟家到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惟,都認可國民是國度的主人,哪怕是環球公認的專制者,他也要借助“國民”的名義。
假如說,前一標語著重的是國度好處,那么,后一標語誇大的是國民的位置和權力,這兩個方面當然必需和諧和聯合起來,責備、否認、丟失落、封殺此中任何一個,都只會陷于錯誤。
有鑒于此,密爾寫道:
“假定全部人類減一執有一種看法,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看法,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緘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定他有權利的話)要使人類緘默較可算為合法。”[57]
這就是表達不受拘束的理據。
法令的效能之一是完成各類好處和權力的均衡,表達不受拘束使代表分歧好處和權力的看法獲得充足的展現,因此是法治的基石。二十三條立法經過歷程再次證包養網 實,沒有表達不受拘束就沒有法治。
中國已故有名哲學家王若水師長教師在論述了相似密爾所主意的真諦成長的辯證法真理、澄清了“噴鼻花”“香花”的階層斗爭“辯證法”之后寫道:“只需兩邊的目標都是尋求真諦,那么誰勝誰負就不是最主要的工具了――真諦的成功才是最主要的。”[58]
風趣的是,在徵詢期停止之日,中國的“威望新聞人士”作出了很是類似的表述:“徵詢是勝利的,一切社會關懷的題目都取得從詳計議,其成果不是誰勝誰負的題目,假如真的要說誰成功了,那就是‘噴鼻港贏了’。”[59]
我們異樣可以說:消息不受拘束贏了。
2003年4月3日于港島寶馬山
注釋:
[1] 本法于1990年4月4日以中華國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97年7月1日起在噴鼻港失效。以下簡稱《基礎法》。
[2] 以下對這項任務簡稱“二十三條立法”。
[3] 這個文件,是噴鼻港當局實行《基礎法》第二十三條的提出書,以保安局名義公布,公然向社會徵詢。全文共九章,二個附件。其內在的事務除了簡述立法的基礎準繩、方針外,重要是對“七宗罪”提出立法提出,編製是先列呈現行法規中有關規則,然后提出增刪、修正的計劃和來由。還有對當局部分的查詢拜訪權利和法式等提出。以下簡稱《徵詢文件》。
[4] 這個文件,包養 是噴鼻港當局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按東方通例,直接提交立法機關審議的法令草案文本須印在藍色紙張上,故稱藍紙草案。全部文件采取對噴鼻港現有的《刑事罪惡條例》《官方秘密條例》《社團條例》三個法規及觸及的其他法規規則停止修訂的格局,把《徵詢文件》及經行政會議立法提出修正的內在的事務寫成法規條則。以下簡包養 稱《草案》。
以上文件,噴鼻港居平易近都可以到當局指定的機關討取,也可以從當局網頁高低載。
[5] 拜見《文報告請示》,噴鼻港,2003年1月29日。
[6] 本條中譯文據噴鼻港當局《徵詢文件》(中文本,以下不再注明),保安局2002年9月,第2頁,惟將此中Freedom of expression依照本文行文同一寫作“表達不受拘束”。它是談吐、出書、消息、資訊等等不受拘束的總稱。
[7] 對表達不受拘束的限制必需嚴厲限制的不雅點另一個主要理據是在《自力宣言》里異樣有光鮮表述的“國民主權”論,這方面學界已有很多論述,並且為馬克思主義所繼續,茲不贅述。
[8] 這些準繩起首是歐洲人權法院在判例中提出的,成為英國前言法專著中論述表達不受拘束的主要內在的事務。See Andrew Nicol QC & another: Media Law & Human Rights, First published 2001, Blackstone Press Ltd, p.19-22。固然就是在港英時代,噴鼻港也沒有被列進《歐洲人權條約》實用范圍,可是噴鼻港法學界通行以這三點來論述《國民權力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第十九條。專著如:陳文敏:《人權在噴鼻港》,噴鼻港,廣角鏡出書社1990年版,第68頁、第126-127頁;梁偉賢、陳文敏主編:《傳佈法新論》,噴鼻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14頁-120頁;陳弘毅等:《噴鼻港法概論》,噴鼻港,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26頁。論文如:傅華伶、蔡迪云:《噴鼻港國旗案》,載《噴鼻港社會迷信學報》,2002年春季號。各家行文或有分歧,可是意思是分歧的。
[9] 黃金鴻:《英國人權60案》,噴鼻港,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211頁-213頁。
[10] The 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C on Civil &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10, www.article23.org.hk。
[11] 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 Access to Information, Principles1.3, www.article19.org/docimages。
[12] 本文將“中國”(而不是“中國際地”)與“噴鼻港”對稱。由於,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是全國性的法令,在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中,噴鼻港法令只能算是處所性律例,假如以“中國際地法令”和“噴鼻港法令”對稱,那就下降了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位階。
[13] 馬克思:《哥特綱要批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國民出書社1975年版,第12頁。
[14] 拜見中國國務院消息辦公室:《中國的人權狀態(白皮書)》,《國民日報》,北京,1991年11月4日。
[15] 例若有主意在立法后,再對呂秀蓮停止采訪報道就是犯罪(《至公報》,噴鼻港,2002年10月×日),這在中國的鼓動法里,確可涉嫌犯法,但按東方人權精力,在必定場所下報道敵方談吐或有不妥(如美國當局在911后請求媒體不得播送塔利班首級的講話),官方予以批駁,請求媒體留意自律,是正常的,但這是政治題目,而非刑事題目,若要作為一項廣泛的尺度立法制止,就會有損消息不受拘束。
[16] “直接居心”和“直接居心”是年夜陸法的刑法概念。直接居心是直接尋求行動的迫害成果的目標,相似于通俗法的“意圖”(intention)。直接居心是指固然并非尋求行動迫害的產生,可是卻對迫害抱聽任心態。好比明知出書物有鼓動內在的事務,卻為了盈利等非政治目標予以出書刊行,就是直接居心。
[17] 《徵詢文件》4.5
[18] 《徵詢文件》4.8
[19] 《徵詢文件》4.16:“假如有報酬投機等其他緣由而印刷刊物,但明白了解刊物會鼓動迫害國度平安的罪惡;我們信任這類處置鼓動刊物的行動,應視作刑事罪惡處置。”《徵詢文件》4.15并指出鼓動刊物的概念與通俗法鼓動罪惡分歧,不具有“意圖”的要素。
[20] 《徵詢文件》6.22
[21] 《徵詢文件》6.8
[22] 黃金鴻:《英國人權60案》,噴鼻港,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187頁-200頁。
[23] 《草案》,藍紙文本,第14頁。
[24] 《草案》,藍紙文本,第14-16頁。
[25] 《草案》,藍紙文本,第26頁。
[26] 《草案》,藍紙文本,第24頁。
[27] 《國度平安(立法條則)條例草案便覽》,保安局2003年2月,第9頁。
[28] 《草案》,藍紙文本,第8頁。
[29] 《國度平安(立法條則)條例草案便覽》,保安局2003年2月,第5頁。
[30] 在“二十三條”立法任務中起了主要感化的法令政策專員區義國曾指出:“我們的提出(指《徵詢文件》)合適年夜部門《約翰內斯堡準繩》,但非所有的依循。”見《至公報》,噴鼻港,2002年9月30日。如許說就比擬完全。
[31] 葉劉淑儀在會面了草擬《約翰內斯堡準繩》的專家團召集人D’Souza以后追陳述:什么是“即時”的要挾,可所以一禮拜后、一月后、一年后、兩年后都可以,就是說,有很年夜的詮釋空間,這位專家也批准,實在這并不是非常明白。見《信報》,噴鼻港,2002年12月4日。
[32] 拜見《明報》,噴鼻港,2002年9月23日;《西方日報》,噴鼻港,2002年9月24日。
[33] 《就<草案>法令界人士的初步看法》,www.article23.org.hk。
[34] 據《徵詢文件》原注,本來用詞是“女皇陛下自己”,佔有關規則代替。
[35] 據原注,本來用詞是“女皇陛下子平易近或噴鼻港居平易近”。
[36] 《徵詢文件》4.2
[37] 拜見魏永征:《消息傳佈法教程》,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75頁。
[38] 拜見梁偉賢、陳文敏:《傳佈法新論》,噴機會,讓我父母明白,我真的想通了。而不是勉強微笑。”她對著蔡修笑了笑,神色平靜而堅定,沒有半點不情願。鼻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90頁、97頁。
[39] See Tom Crone & other: Law and the Media, Fourth edition, 2002 by Focal Press, Oxford, p.36
[40] See Gill Moore: The English Legal Framework for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in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First published, 2000 by Routledge, London & NY, p.126-129
[41] 拜見陳文敏:《人權在噴鼻港》,噴鼻港,廣角鏡出書社1990年版,第104頁。
[42] 英國于1984年制訂《鄙棄法庭法》,對鄙棄行動有較嚴厲限制。1989年修正《官方秘密法》,嚴厲了官方秘密的范圍。1998年將《歐洲人權條約》引進國際法制訂《人權法》并在2000年失效,第一次以成文法維護表達不受拘束。在2000年經由過程《資訊不受拘束法》并在2002年失效,規則了當局承當保證資訊不受拘包養網 束暢通的任務。
[43] 恩格斯:《英國的狀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國民出書社1956年版,第695頁。此處“出書不受拘束”、“出書法”依照中共中心編譯局新的譯本應作“消息出書不受拘束”、“消息出書法”。
[44] 朱立:《從英式到中式“一國兩制”下的噴鼻港消息不受拘束》,噴鼻港,《明報月刊》1997年5月號。
[45] 拜見梁偉賢、陳文敏:《傳佈法新論》,噴鼻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357頁-366頁。
[46] 拜見明蕾:《訪李柱銘談23條立法》,《爭叫》,噴鼻港,2002年第10期。
[47] 最高國民查察院政策研討室:《修訂刑法條則適用講解》,北京,中國查察出書社1997年版,第122頁。
[48] 劉宗芬主編:《刑法學概論》,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272頁。
[49] 李培澤、周水清:《新刑法實用》,北京,警官教導出書社1997年版,第157頁。
[50]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國民出書社1993年版,第221頁。
[51] 《至公報》,噴鼻港,2003年1月29日。
[52] 蘇鑰機:《噴鼻港報章若何處置“二十三條”立法的消息》,載《傳媒透視》,噴鼻港,2003年第1期、第2期。
[53] 連載于《明報》,噴鼻港,2002年12月19日至2003年1月1日。
[54] 理正:《噴鼻港年夜lawyer 公會畢竟意欲作甚?》《至公報》,噴鼻港,2003年1月30日、31日。
[55] 萬鄂湘主編:《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評述》,武漢,湖北國民出書社1999年出書,第431、440、449、453、468頁。
[56] 約翰·密爾(英):《論但最詭異的是,這種氣氛中的人一點都不覺得奇怪,只是放輕鬆,不冒犯,彷彿早料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不受拘束》,程崇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50-51頁。
[57] 同上,第17頁。
[58] 王若水:《新發明的毛澤東》,噴鼻港,明報出書社2002年版,下冊,第432頁。
[59] 《至公報》,噴鼻港,2003年1月29日。
作者簡介:噴鼻港樹仁年夜學傳授,上海復旦年夜學客座傳授,中國傳媒年夜學特聘博士生導師,汕頭年夜學碩士生導師。重要著作:《原告席上的記者——消息侵權論》、《中國消息傳佈法綱領》、《消息傳佈法教程》。
起源:張國良、黃芝曉主編:《全球信息化時期的華人傳佈研討》,復旦年夜學出書社 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