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號
《開封市城市養犬治理措施(試行)》曾經2012年11月16日市國民當局第69次當局常務會議經由過程,現予宣佈,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吉炳偉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公司地址nbsp;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保證國民人身平安,保護城市周遭的狀況衛生和社會公共次序,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分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沾染病防治法》、《中華國民共和國植物防疫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周遭的狀況衛生治理條例〉實行措施》等有關法令、律例和規章規則,聯合本市現實,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 本市規范養犬區域內的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養犬均應該遵照本措施。
本市規范養犬區域:淨水河、工農路、化工路以西,新區一年夜街以東,機場路鄭汴路以北,東京年夜道以南。
軍隊、公安和重點平安捍衛單元養犬,導盲犬、攙扶幫助犬等特種用犬的治理,按照有關法令律例規則。
第三條 養犬治理應該遵守當局部分治理、下層組織共同、社會大眾介入、養犬人自律的準繩。
第四條 市、區國民當局擔任本措施的組織實行,各相干本能機能部分依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部分擔任養犬存案掛號和年檢,發放養犬證和犬牌,並對守法養犬行動依法查處;
(二)畜牧部分擔任犬隻的免疫、檢疫,發放免疫證實,監管獸用狂犬疫苗的運營、應用,對犬病疫情工商登記地址停止監測,對植物診療機構及從業職員停止監管;
(三)衛生部分擔任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狂犬病人診治治理,狂犬病防治常識宣揚教導;
(四)城管部分擔任查處養犬違背城市市容周遭的狀況衛生規則的行動;
(五)工商部分擔任對涉犬運營運動停止監視治理,依法查處取消無證照運營行動;
(六)食物藥品監管部分擔任對人用狂犬疫苗等藥品德量的監視;
(七)平易近政、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市場成長等部分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養犬治理任務;
(八)文明辦、消息媒體應該做好養犬治理法令、律例以及疾病預防的宣揚教導任務,提倡規范養犬、文明養犬。
第五條 街道處事處擔任領導社區居平易近委員會和物業治理單元、小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訂文明養犬條約,展開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揚教導運動,依法調停處置因養犬惹起的鄰裡膠葛和治安隱患。居平易近、業主應該自發遵照文明養犬條約。
第六條 規范養犬治理任務經費歸入市、區財務預算。
第二章 養犬治理
第七條 養犬履行存案掛號軌制。
犬隻誕生滿90日的,應該到轄區公安派營業註冊地址出所打點存案掛號手續。
第八條 非助殘需求,每戶居平易近隻準豢養一隻寵物犬。制止小我豢商業登記地址養烈性犬。
單元豢養的護衛犬、科研試驗用犬和扮演道具用犬隻能在限制的場合運動。
第登記地址九條 單元和小我養犬,應該按期對犬隻停止狂犬病免疫,打點免疫證實。免疫所需支出由養犬人承當。
第十條&註冊公司nbsp;單元和小我養犬,應該攜帶犬隻到轄區公安派出所存案掛號,填寫公司地址出租養犬掛號表,並供給下列資料:
(一)小我成分證實或單元證實;
(二)畜牧部分出具的犬隻狂犬病免疫證實;
(三)社區居平易近委員會出具合適養犬前提的證實;
(四)犬隻照片兩張。
豢養入口犬隻的,還應該有收支境查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境植物查驗檢疫證實。
合適存案掛號請求的,公安派出所應該7日內予以掛號,發放養犬證和犬隻標識;對掛號資料不齊備的,應該就地一次性告訴養犬人需求補正的所有的內在的事務;對不合適請求的,應該作出不予掛號的決議,書面告訴其來由,並告訴養犬人期限處理所養犬隻。
第十一條 養犬證每年年檢一次。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犬隻豢養人應該持養犬證到轄區公安派出所打點變革、刊出和補辦存案掛號:
(一)住址變革的,應該自變革之日起30日內打點變革掛號;
(二)讓渡犬隻的,應該自讓渡之日起30日內與受讓人配合打點變革掛號。讓設立登記渡到規范區域之外的,打點刊出掛號;
(三)廢棄養犬的,應該將犬隻送交犬隻收留留檢場合,並自送交之日起5日內打點刊出掛號;
(四)遺掉養犬證的,應該自了解或許應該了解之日起3日內打點補證掛號;
(五) 犬隻逝世亡的,應該自逝世亡之日起30日內打點刊出掛號;
(六)犬隻失落的,應該自失落之日起5日內打點刊出存案掛號。
第十三條 公安部分應該樹立養犬掛號治理檔案,記錄下列事項:
(一)犬營業註冊地址隻豢養人姓名或許單元稱號、地址、聯絡接觸方法;
(二)犬隻種類、照片、重要體貌特征;
(三)犬隻免疫情形;
(四工商登記)養犬證號碼、犬隻標識號碼、發放時光;
(五)養犬證變革、刊出、補證、存案情形;
(六)其他應該記錄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公安、畜牧等部分應該樹立公然、公平和結合打點、集中打點任務機制,便利養犬人打點犬隻免疫、檢疫、掛號、年檢等事項。
第十五條 制止在郊區重要途徑和旅遊景區遛犬。
市、區國民當局可以在嚴重節沐日或許舉行嚴重運動時代規定制止遛犬范圍。
第十六條 養犬單元或許小我應該加大力度對犬隻的關照治理,對所養犬隻應履行拴養或圈養,確保犬隻無妨害別人的正常生涯和人身平安,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和公共次序。
犬吠影響商業地址出租別人歇息時,養犬人應該采取有用辦法予以禁止。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該遵照下列規則:
(一)攜犬出戶時,應該攜帶養犬證、免疫證實,為犬隻掛犬隻標識、束犬鏈,由具有完整平易近事行動才能的人牽領,遵照路況律例並自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二)不得攜犬進進市場、商舖、飯館、公園、廣場、商業登記地址遊樂場、遊泳館、混堂和車站、夜市、水系沿線、校園、機關單元、病院、影劇院、運動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合等公共場合及城墻公園、街心公園等公共綠地(導盲犬、公司註冊攙扶幫助犬除外);
(三)不得攜犬搭乘搭座年夜、中型公共路況東西,搭乘搭座小型客運出租車時,應該征得駕駛員批准(導盲犬、攙扶幫助犬除外);
(四)攜犬高低樓梯或乘電梯的,應該將犬隻裝進公司註冊犬袋、犬籠,懷抱或許戴嘴套;
(五)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分泌的糞便,攜犬人應該實時肅清;
(六)單元養犬的,因掛號、免疫、診療註冊地址、培訓、配種需求外出的,應該將犬隻裝進犬籠或許束犬鏈、戴嘴套,租地址由治理職員牽領。
第十八條 犬隻損害別人時,養犬人或治理人應該當即將被損害者送狂犬病裸露處理門診停止規范處置,所需所需支出由義務人承當,並註冊公司由義務人依法賠還償付其他喪失。
第十九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隻,養犬人應該實時攜帶犬隻到植物診療機構診斷,並當即向本地畜牧部分陳述。發明犬隻患有狂犬病或其他疫病的單元、國民,應該實時向畜牧、衛生部分陳述;有關部分接到陳述租地址後,應該依據疫情規定商業地址疫點、疫區,采取緊迫滅犬等防治辦法。
第二十條 犬隻在豢養經過歷程中逝世亡的,犬隻豢養人應該當即向本地畜牧部分陳述,並在其監視下停止有害化處置。
第二十一條 畜牧部分建立犬隻收留留檢場合,收留無證犬和無主犬。
對收留的犬隻,7日內能查明養犬人的,應該當即告訴養犬人認領;不克不及查明或許過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隻由畜牧部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犬隻生養幼犬的,養犬人應該在幼犬誕生90日內,將跨越規范多少數字的犬隻自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背本規則的養犬行動,任何單元和小我都可以批駁、勸止,或向公安、城設立公司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分告發。有關部分應該頒布告發、上訴德律風,對告發、上訴應該實時處置。
第二十四條 對患有狂犬病的犬隻、烈性犬、無主犬、無證犬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分結合法律職員停止處置。
在郊區重要途徑和旅遊景區遛犬的,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衛生等部分結合法律職員對養犬人停止批駁正告,並做記載,一年內滿三次的,撤消犬證(牌)及免疫證(標識)。
攜犬進進本措施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則的場合、區域的,該場合、區域的治理、辦事營業登記地址職員有任務予以禁止。
第三章 犬隻運營
第二十五條 本市規范區域內制止建立營業登記犬類買賣市場,制止從事犬類範圍養殖。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隻診療的機構及其職員應該依法獲得響應的行使地址出租職權允許證照。
第四章 法令義務
第二十七條&n設立登記bsp;捏造、變造或許生意國傢機關、國民集團、企業、工作單元養犬相干的公函、證件、證實文件、印章的;生意或許應用捏造、變造的國傢機關、國民集團、企業、工作單元或許其他組織養犬相干的公函、證件、證實文件的,由公安部分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則,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所養犬隻幹擾別人正常生涯的,由公安部分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則處正告;正告後不矯正的,或許聽任植物恫嚇別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差遣植物損害別人的,由公安部分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則處5日以上商業地址出租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許500元以商業登記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對犬隻在戶外分泌的糞便不實時肅清的,由城管部分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周遭的狀況衛生治理條例〉實行措施》第三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則,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章養犬或許謝絕、阻攔捕殺違章犬,形成咬傷別人或許招致人群中產生狂犬病的,由市、區衛生部分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沾營業地址染病防治法實行措施》第六十六條的規則,責令期限矯正,可以處5000營業登記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職員和直接義務職員由其地點單元或許下級機關賜與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規范區內的犬類養殖場和犬隻買賣市場,由工商部分依照《無照運營查處取消措施》(國務院令第370號)和《關於加大力度無證照運營查處取消任務的告訴》(汴政[2007]80號)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商業註冊登記 監察部分按照本措施對各相干義務部分展開規范養犬治理任務的情形實行效能監察。對不依法實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權柄、徇情枉法的,嚴厲究查當事人直至單元引導的義務,形成嚴重成果的,按照有關法令、律例停止處置;冒犯刑律的,依法究查其刑事義務。
第五營業登記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措施實行前已豢養犬隻的,應按本措施規則打點存案掛號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措施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