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行政法的基礎準繩對歐盟成員國行政法成長發生了主要影響,近年來,歐盟法所斷定的一系列準繩充分了意年夜利行政法基礎準繩的內在的事務,如符合法規性準繩、公平準繩、傑出行政準繩,而歐洲法院所斷定的一些準繩促使意年夜利引進了一些本來并不存在的新準繩,如比例準繩、符合法規信任準繩等。意年夜利行政法基礎準繩的成長與變更,表白了歐盟范圍內一些配合準繩的構成,成員國之間的行政法構成了開放的系統,列國軌制之間的效仿與移植景象也垂垂增多,歐盟行政法正在逐步趨于一體化。
【要害詞】意年夜利;行政法基礎準繩;歐盟法基礎準繩
意年夜利從19世紀開端就逐步走向法治國,行政法基礎準繩作為領導行政機關行動的原則,重要規則在包含意年夜利憲法中,最為主要的有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準繩、公正準繩、傑出行政準繩、行政分權準繩(幫助性準繩)等。在國度基礎法令中也斷定了一些基礎準繩,重要表現在1990年公佈的關于行政法式的第241號法令中,[1]它專門規則了行政行動的準繩,此中既有對一些憲法性準繩的接收,又有來自于歐盟律例定的新準繩。是以,外行政法基礎準繩方面,意年夜利既有與歐盟共有的準繩,又有從歐盟法接收的對其而言是全新的準繩,前者如符合法規準繩、公平準繩、傑出行政準繩,受歐盟法影響它們的內在的事務或多或少有所變更;后者如比例準繩與符合法規信任準繩,這些新準繩對意年夜利行政法的基礎理念及行政行動行使的方法、行政機關與私家關系實際與不雅念的變更的影響都是極端顯明的。
一、符合法規性準繩(Principio di legalità)寄義的擴大
符合法規性準繩是歐盟行政法中的一項重要準繩,依據《羅馬公約》第164條的規則,歐洲法院的重要感化是確保在公約的說明和實用經過歷程中使法令獲得遵照,該準繩在歐洲法院C-46/87及C-227/88判決中都獲得充足表現。
意年夜利憲法固然沒有直接地規則符合法規性準繩,可是可以從相干條目[2]中猜測出來,意年夜利行政法學家對符合法包養網 規性準繩的詳細寄義也停止了明白的論述與剖析。[3]現實上,符合法規性準繩在意年夜利汗青長久,它的基礎請求就是一切行政權利都必需遵守法令的規則。最後符合法規性準繩具有激烈的政治性,被以為是“法治國的基本”,特殊是在19世紀,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權利不受監視,意年夜利明白了法令優于行政的不雅念,由於議會是選舉發生的,是以絕對于行政機關而言,議會更能代表國民的意愿。普通以為符合法規性準繩包括兩個子準繩,即典範性準繩(tipicità)與記名性準繩(nominatività),前者指行政機關做出的任包養 何行政處置都應當有一個明白的目標,任何行動都有一個特別規范所付與的“義既然她確定自己不是在做夢,而是真的重生了,她就一直在想,如何不讓自己活在後悔之中。既要改變原來的命運,又要還債。務”;后者指行政處置具有法令的限制性,不克不及做出法令沒有“定名”的行政處置,但是這種非限制性在私法中是可以存在的,例如私家為了本身的好處可以發明一些新的合同情勢。
意年夜利行政法實際界以為,法令保存是保證符合法規性準繩的主要方面,憲法良多條目都規則了對國民權力有影響的行政權利的行使需有議會特殊法令規范,此中憲法第23條是法令保存的顯明例子。[4]
1990年8月7日,第241號法令包養 明白將符合法規性準繩列進行政行動的基礎準繩,該法第1條規則:“行政行動應當遵守法令斷定的目標并且合適本法所斷定的經濟性、有用性的準繩及其他規則個體法式的規范”。據此,符合法規性準繩又有了新的寄義,意年夜利行政法學家以為除了以上所說的兩個子準繩外,又增添一個“受目標束縛準繩”,即行政行動必需符合法包養 令規則的目標,包含不受拘束裁量行動。[5]
跟著歐盟法直接實用與效率優先兩年夜支柱準繩簡直定,一些意年夜利學者以為符合法規性準繩的寄義又有新的擴大,現實上其內在的事務已產生了變更,由於行政機關的不受拘束裁量權不再像以前那樣只遵從于國際的法令,也要受限于歐盟法所斷定的范圍,[6]正如2005年2月11日第15號法令對1990年第241號法令第1條的修正中規則,行政行動除了要遵照行政法式法及單行法令規范外,還要遵照歐盟法的準繩。
二、公平準繩(Principio di imparzialità)的終極法令確認
2000年尼斯峰會簽訂并于2包養網 007年修訂的《歐盟基礎權力憲章》第41條斷定了國民取得傑出行政的權力,該條就表現了公平準繩,它規包養網 則每小我都有權力被歐盟機構在公道時代內公正、公平地看待,這些權力包含:在作出對其晦氣決議之前應當聽取其看法的權力;在遵照符合法規好處、保密及個人工作機密條件下,獲“彩首呢?”她疑惑的問道。這五天裡,每次她醒來引出來,少女總會出現在她的面前。為什麼今天早上不見她的踪影?守信息的權力;請求行政機關闡明作出決議來由的權力。2001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的《歐洲傑出行政行動法》也明白規則了不輕視及公平準繩,特殊規則社會成員非論其國籍、性別、種族或許出生、宗教崇奉、殘疾、年紀,都應被同等看待,該法也請求委員會人員無論何時都應當以客不雅公平的行動為委員會及大眾的好處辦事,他們應當在委員會所設定的政績框架中自力行動,不受小我以及國度好處與政治壓力的影響。[7]歐洲法院很長時光以來也一向將該準繩認定為歐盟包養網 法的基礎準繩,例如歐洲法院1984年3月15日C-64/82 Tradax與1992年3月31日C-255/90Burban案中都對該準繩停止了確認。[8]
在意年夜利,公平準繩也經過的事況了一個成長經過歷程,最後它被以為是包管行政行動不被政治權利以不適當的方法影響的一項準繩,隨后其涵義擴大為行政機關依據“公理”而行動,是以請求公共行政機關在實行本能機能時依據斷定、通明及平易近主的準繩停止,并要斟酌一切的相干要素。[9]受歐盟法影響并跟著國際司法判例的成長,意年夜利實際界將行政法中旨在限制行政機關“不受拘束”的良多軌制都歸入到公平準繩之中,好比請求行政處置闡明來由、私家介入行政法式以及“越權”涵義的增添等,在如許一個廣泛的寄義之下,公平準繩成為行政行動的基礎準繩,同時它也影響了對符合法規性準繩的懂得,增添了符合法規性的寄義,即除了請求行政行動情勢符合法規之外,還請求行政行動的本質符合法規。[10]
從意年夜利憲法第3條與第97條的規則,[11]也可以引申出公平準繩是行政行動的一項基礎準繩。實際界以為公平準繩表示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行政行動的行使,對一切國民都應沒有任何輕視或左袒,以異樣方法被看待,請求異樣情況異樣看待;[12]另一方面表現外行政機關的組建與公職職員的回避上,它請求行政機關以一種客不雅公平的方法停止組建,公職職員進進公共機構要經由過程公然競爭,防止構成政治權要,請求評委會重要由技巧職員構成。憲法第98條同時請求公職職員只為國度辦事,不該有存在成見的好處;當公共機關的人員決議與他們有關的題目時應當加入,這些規則都表現了公平準繩的請求。
2005年第15號法令固然在規則行政行動應當遵照的準繩中沒有表述公平準繩的字眼,可是此中的一些軌制卻表現了公平的請求。好比,第2章規則的介入包養 法式包管的就是公平準繩的完成,它請求外行政法式中一切相干人的看法都應當聽取;相干人有權獲取文件、提交一些以為與法式有關的行政機關必需斟酌的材料;行政機關有告訴任務,被告訴人包含法令規則應當餐與加入行政法式的人以及能夠由於行政處置遭到影響的人,告訴的內在的事務包含有權的行政機關、法式客體、義務人、可以檢查文件的辦公室、估計法式停止時光等。2009年第69號法令再一次修正了1990年第241號法令,在第1條規則的行政行動應遵照經濟性、有用、通明準繩之后,明白地增添了公平準繩,終于使這個憲法斷定的準繩在專門規范行政行動的法令中得以確定。
三、傑出行政準繩(Principio di buon andamento)內在的事務的普遍性
傑出行政指要包管行政行動的實時與行政機關職務上的才能。[13]傑出行政準繩的內在的事務實在是多樣的,如知情權、聽取看法的權力、取得闡明來由決議的權力、在法官眼前的防御權等,與“法治”的寄義在很年夜水平上是重合的,可以說與行政法中狹義上符合法規性準繩的內在的事務也年夜致雷同。此外,傑出行政準繩還包含公平準繩、公道性準繩、目的性、分歧性、比例、無輕視等寄義,有學者甚至以為傑出行政還包含更纖細的一些內在的事務,好比行政機關禮貌的任務、書面答復的任務,盡管有些任務并不成訴。[14]鑒于傑出行政準繩內在的事務上的普遍性與不斷定性,意年夜利有名行政法學家卡塞塞抽像地將傑出行政比方為一個“衣架”似的概念,在這個衣架上可以放置良多分歧的內在的事務。[15]
歐洲法院已經切磋傑出行政是一項自力的基礎準繩仍是符合法規性準繩的表現,最後并沒有應用該概念來斷定某項行動守法,直到1990年11月21日的C-269/90案件的判決中,歐洲法院才將傑出行政作為一項基礎準繩,特殊當觸及歐盟機構的不受拘束裁量權時該準繩顯得更為主要。在此之后,傑出行政又在成員國的憲法中占據了一席之地,稱為憲法的一項基礎準繩。[16]歐洲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斷定了行政機關的勤懇任務、在公道時代作出決議的任務、國民的知情權與聽取看法的權力,現實上這些都是《歐盟基礎權力憲章》中所認可的準繩。如前所述,《歐盟基礎權力憲章》第41條明白規則了國民的“傑出行政權”,它成為歐盟國民的一項基礎權力,該條規則:[1]歐盟國民對于涉其事務享有遭到歐盟機構及部分公平、公正及在公道時代處置的權力。[2]這項權力詳細包含:在被采取晦氣辦法前,每小我都享有聽取看法的權力;在尊敬秘密、個人工作機密和貿易機密的符合法規好處的條件下,每小我都有獲取觸及本身的卷宗的權力;行政機關對其決議負有闡明來由的任務。[3]每小我都有根據歐共體成員法律王法公法律共有的普通準繩請求歐共體就其機構或公事員實行職責經過歷程中形成的傷害損失停止包養 賠還償付。[4]每小我都可以以公約規則的任何一種說話文字給歐盟機構寫信,并且必需獲得應用雷同的說話文字做出的回應版主。[17]2009年1月失效的《里斯本公約》中也提到了傑出行政準繩,在斷定了公平準繩、公理準繩、行政決議在公道時代做出之后,又明白了知情權與聽取看法的權力,即國民有權取得行政文件與取得闡明來由的決議。[18]此刻傑出行政準繩在歐盟公約的良多條目中獲得表現,好比歐盟公約第248條第2款規則的“健全的財務治理”準繩,第274條第1款規則的“傑出財務治理”準繩。
在意年夜利,傑出行政是一項憲法性準繩,這明白規則在意年夜利憲法第97條中,意年夜利學者以為這條準繩可以從行政機關的組織與行動兩個方面停止懂得,它請求一個組織傑出的行政機關以一種更恰當和能夠適合的方法運轉,以包管行動的效力、後果和經濟性:[19]效力(efficienza)指需求評判“組織機構的行動成果與為此成果而投進的資本多少數字之間的關系”,它表示為經由過程最佳和諧生孩子原因為到達本身目的的全體組織才能;後果(efficacia)觸及現實到達的成果與依據打算應當到達的成果之間的關系;經濟性(economicità)指用較少的資本取得更年夜的成果,或許獲得的成果與應用的資本可以相容,資本包含財力、人力與時光。這些請求也明白地規則在1990年第241號法令的第1條中。
傑出行政準繩一向在意年夜利司法判例中占據主要位置,憲法法院早在1968年第123號判決中就指出“傑出行政準繩是行政軌制的要點,是以是社會生涯正常運轉的前提”。[20]為了進步行政機關的效力,意年夜利行政法式律例定了行政法式的簡化法式與加快法式,1990年第241號法令為完成經濟有用準繩,作出了一系列簡化法式的規則:有利于一次性做出決議的辦事機構會議軌制(La conferenza di servizi);公共行政機關之間的協定軌制(G包養 li accordi tra PP. AA.)——依據法令規則,當需求有分歧公共行政機關餐與加入一些法式時,為了防止耽擱時光,多個公共行政機構聯席會議配合會商告竣協定以進步行政效力;自我講明取代行政文件具有用力的軌制——為了進步行政效力,相干人可以經由過程一份自我講明而取代行政機關的文件,相干人應當對自我講明的真正的性承當義務,行政機關也可以隨后停止查詢拜訪;簡略申報法式取代批準與允許的軌制——為簡化行政法式,規則短長關系人可以經由過程一個簡略的申報取代以前的允包養 許,行政機關在60日內可以否決該申報,跨越該刻日短長關系人就可以實行行動;緘默表現批准(silenzio-assenso)的規則——法令對不作為付與必定的意義,行政機關對于絕對人的請求假如緘默,就表現曾經批准,在曩昔,假如行政機關緘默就意味著謝絕,現在的法式法做出相反的有利于私家的規則,即緘默意味著受理或許批准。
依據1993年第537號法令的規則,意年夜利又拓寬了1990年第241號法令所規則那些實行簡化軌制的范圍,并且就一百多個行政法式放松了立法管束,在完成法式簡化的經過歷程中,將行政行動簡化停止軌制化治理,好比規則每年制訂專門的法令、在內閣總理辦公室建立專門的簡化察看員等。
為了進步行政機關的全體效力,意年夜利立法者從20世紀90年月起對行政機構停止改造,觸及行政組織及公事員。經由過程一系列的行政改造,意年夜利的行政組織具有更年夜的機動性,行政機關更有才能順應本身本能機能的需求。[21]
四、通明準繩(Principio di trasparenza)的敏捷成長
通明準繩在歐盟法中占據側重要位置,里斯本公約將通明準繩作為規范委員會行動以及一切機構或許歐盟組織的準繩。由于在公共競爭範疇更請求完成通明,歐盟在公佈的一系列關于公共采購的指令以及歐洲法院的諸多判例中都明白指出通明準繩的主要性,對其成員國發生了深遠的影響。近些年歐盟更誇大通明準繩的實用,好比,為了包管同等看待與通明準繩,在2009年5月19日C-538/07一案中歐洲法院指出成員國可以在1992年6月18日歐洲理事會92/50/CEE指令第25條c1中所斷定的消除公共采購法式的那些緣由之外再規則一些來由。[22]
受歐盟法影響,通明準繩的實際與實行在意年夜利敏捷成長。實際界以為,這項準繩既觸及行政機關的組織,也觸及行政機關的行動,但很難給“通明”下一個完全的界說,由於它由一系列軌制組成,好比知情權、行動的公然、闡明來由、建立與大眾關系辦公室與法式擔任人等,其終極目標就是使行政機關組織和行動對外具有可知性。[23]意年夜利很是器重通明準繩,實際界以為該準繩能包管國民的符合法規信任,改良國民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它是確保完成憲律例定的行政機關公平及傑出運轉準繩的主要東西;[24]由于通明準繩的有用運轉,會使不良行政昭然可見,是以它也是一種預防腐朽、與反腐朽作斗爭的有用東西;此外,通明準繩也有利于行政機關之間信息與經歷的傳佈,使他們相互進修,從而進步任務效力。
1990年第241號法令可以說是一部請求行政通明的法令,固然該法并沒有明白指出通明準繩,可是,此中的一些軌制如獲取文件、請求行政機關闡明來由等都可以或許完成行政行動的通明化。修正1990年第241號法令的2005年2月11日第15號法令中第一次明白地外行政法式中引進了通明準繩。2009年6月18日,第69號法令中修正了行政法式法部門規則,此中第10條規則“接近”(accesso)是為了“有利于介入、包管公正與通明”的行政行動;第21條請求公共行政部分在網上公然“年度薪水、簡歷、郵政及電子郵箱地址、引導人及市政、省秘書的固定德律風,異樣引導層的有名人士有無稅都要以異樣方法公布于眾。”該法還規則以下方面要讓大眾所知:(1)關于購置產物、辦事及勞務的恰當時光付款的唆使器,定名為“實時付款唆使器”。(2)後面財務行動的法式與交付的恰當時光。別的一個對行政法式法停止本質性的修正是2009年10月27日第150號法則,[25]該法則規則了良多關于通明的條目,此中最為主要的有第3條與第11條。第3條指出“公共行政機關的成果及為了完成目標而應用的資本通明”以及“履行時的評價與衡量相干信息的通明”;第11條明白了通明的界說,“通明意味著完整的可接近性,”并指出這種接近可以經由過程在公共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信息而完成,這些信息觸及組織治理過程的唆使、為了到達機構本能機能目標而應用的資本、有權機關停止衡量與評價的成果等,其目標是對遵照傑出行政與公平準繩停止普遍監視。為了真正貫徹2009年第150號法則中所規則的通明準繩,該法同時建立了一個專門的委員會,包養 即公共行政機關的評價、通明及彌補委員會(La Commissione per la Valutazione,la Trasparenza e l’Integrità delle amministrazioni pubbliche),對行政機關履行通明準繩的情形停止監視、領導與和諧。
近些年來一些意年夜利學者提出了關于通明準繩的新不雅點,與傳統上以為通明準繩是一種法式上的準繩分歧,新不雅點以為通明準繩具有更主要的意義,由於它的目標是為了使國民懂得行政行動,促使行政機關簡化行政說話與轉變任務方法,加大力度行政機關與國民之間的懂得與溝通。[26]意年夜利公共本能機能部門別于1993年與1997年公佈了專門規范行政機關任務方法的法典(Codice di stile),2002年還公佈了簡化行政文件說話的號令。通明準繩的這種感化尤其表示在社會預算方面,例如2006年2月17日在公共本能機能部《關于公共行政機關社會財務陳述方面的號令》中指出“社會預算的感化在于以通明和清楚的方法使國民明白行政機關在為他們做什么。傳統預算的經濟財務數據國民很難懂得,與其比擬,社會預算應當使行政機關的優先開支、目的、所完成的干涉及打算、到達的成果都是通明的可懂得的”。
五、比例準繩(Principio di proporzionalit à)的引進與應用
比例準繩是歐盟法中的一項重要準繩,來源于19世紀的普魯士,后在其他德語國度推行。在歐盟軌制中比例準繩遭到特殊留意,最早從歐洲法院的判例成長起來,歐洲法院依據德國比例準繩的形式成長了三項準繩:合適性;需要性;廣義的比例準繩(相當性)。恰當性請求完成符合法規目標所應用的辦法適合;必須性考核的是在多種可選擇的辦法中,不存在其它更小的損害手腕;相當性請求為到達目標而應用的辦法的合法性,即辦法與目相當。從上世紀70年月起,歐盟法官以一種擴大的方法成長與應用了比例準繩,這也影響了成員國的立法機構,該準繩成為評價歐盟成員國履行歐盟法的一種尺度(歐洲法院2003年1月16日C-14/00判決、2007年6月5日C70/04判決,2008年1月24日C257/06判決)。
羅馬公約的規則將比例準繩正式列進歐盟軌制的基礎準繩之中,歐盟公約第5條則明白將受權準繩、幫助準繩和比例準繩作為基礎準繩,以此限制歐盟的權利,第5條第3款規則“配合體的任何舉動均不該超越完成本公約目的所必須的范圍”。在歐盟范圍內,比例準繩常常應用在國度救助、因違背歐盟規范的處分等方面。經由過程歐洲法院對照例準繩的應用,表現了歐洲法官在公共好處與私家好處的衡量中重視對私家位置的維護。
19世紀末期,意年夜利就有學者提出了一些與比例準繩類似的不雅點,[27]但并沒有對這些準繩做出明白的界說,是以這些準繩也沒有成長成為行政法的基礎準繩。意年夜利行政司法界一向應用一種與比例準繩類似的公道性準繩(principio di ragionevolezza)來審查行政行動。公道性準繩可以以為是與憲法第97條規則的公平與傑出行政準繩相干的一項準繩,指公共行政機關所采取的任何一種影響私家位置的辦法都應當與所尋求的目的成比例,即,行政機關的選擇不該該是肆意的,任何一個在法令所答應的不受拘束裁量權范圍內的選擇都應當斟酌詳細情況以現實為基本做出,并與所尋求好處相合適,具有邏輯性。[28]比例準繩從公共好處的需求與對私家限制動身,追蹤關心的是假如不是需要的就不該該限制私家不受拘束,而不是為了更好地知足公共好處。是以公道性準繩所包括的比例是“公共行政機關本身所采取的辦法若何來知足公共好處“這不是你的錯。”藍沐含著淚搖了搖頭。,”[29]依據公道性準繩,行政行動應防止做出肆意分歧感性的決議,請求行政決議與法令規則相當,行政機關所斟酌的原因與做出的決議應具連接性,行政決議之間具有分歧性。公道性的概念由行政法院應用,并沒有一個技巧的界說,其內在的事務也跟著社會的成長而不竭豐盛,實在只需是存在不受拘束裁量權,就有能夠觸及對行政行動公道性的審查。違背該準繩,普通會招致“越權”。[30]
以前意年夜利的法令中并沒有規則比例準繩,遭到歐盟軌制的影響,從上世紀90年月起,意年夜利行政司法界開端將比例準繩明白地作為司法監視的一項準繩,盡管有時也與公道性準繩相重合,意年夜利學者以為比例準繩表白“進一個步驟的公道性準繩(行政機關的選擇不是肆意的)及公平性準繩(制止輕視)”。[31]意年夜利在2005年第15號法令第1條中明白規則,除了通明、後果及經濟性準繩外,行政行動應當遵照歐盟軌制的準繩,這毫無疑問包含遵照比例準繩,是以可以以為比例準繩是意年夜利直接從歐盟法引進的一項準繩,成為行政法官對行政行動停止審查的一項主要尺度。[32]
比例準繩在意年夜利獲得確定并且推行實用,這與行政法官的進獻是密不成分的。意年夜利國度理事會[33]在2006年4月14日第2087號判決中誇大比例準繩來自于歐盟法,并指出:“比例準繩重要應用在限制財富權、行政復議行動、緊迫需求的號令以及處分行動和周遭的狀況維護方面(拜見2005年3月22日國度理事會第四部分做出的第1195號判決),比例準繩是一項基礎準繩,公共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恰當與合適的方式,以最小的就義到達目標,該準繩重要斷定:與為了到達應當完成的公共好處的嚴厲需求比擬,歐盟和成員國政府不克不及經由過程立法行動和行政行動,以分歧成比例的方法對國民規則任務、對歐盟法所維護的不受拘束停止限制,他們所公佈的辦法應當是恰當的,也就是與要到達的目的相順應,應當是必須的,即沒有任何其他可以采取的響應辦法,并且應發生最小的消極影響(拜見2000年4月1日第四部分公佈的第1885號判決)。”[34]包養網從這個判決就完整看出比例準繩的主要性,很顯明,意年夜利國度理事會曾經將它晉陞為一種國度基礎準繩。國度理事會在2007年4月17日第1736號判決中又再次確定比例準繩的主要性,完整認可歐盟法的比例準繩在國際的周全應用,明白指出比例準繩的內在的事務,以為比例準繩有三個分歧的內在的事務:“(1)恰當性(idonei她連忙轉身要走,卻被彩秀攔住了。tà):應用的手腕與到達的目標之間的關系,依據這個尺度,只要當采用的手腕會到達目的時,權利的應用才是符合法規的;(2)需要性(necessarietà):沒有任何其他恰當的方式可以或許最低水平地影響小我,依據這個尺度,在所有的恰當方式中應當選擇帶來最小就義的阿誰方式;[3]相當性(adeguatezza):也就是對私家限制的容忍性,權利的行使盡管是恰當的需要的,只要對好處停止沉思熟慮戰爭衡之后才是符合法規的,不然這種選擇將會再次墮入會商中。”[35]現在,行政法院簡直在一切範疇都應用比例準繩來審查行政行動:自力局的公共辦事規范行動、周遭的狀況監視行動、公共辦事特許權行動、處分行動、城市路況辦法、城市計劃、公共采購競爭的答應等,尤其是在周遭的狀況維護與市場競爭方面,比例準繩在意年夜利仍有更年夜的成長空間。
六、符合法規信任準繩(Principio di legittimo affidamento)的引進與不斷定性
維護國民對行政機關行動的符合法規信任,毫無疑問是歐盟法中一項基礎準繩,這在歐洲法院1981年C-112/80判決中就曾經明白加以斷定,特殊針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對國民有利的行政行動,當國民對其存在符合法規信任時,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行動要遭到必定的限制。歐洲法院在一系列案例中對維護私家獲得的有利位置簡直定性與穩固性做出了確定的答覆,針對不符合法令行政行動具有溯及力的撤銷題目做出判決,指出“假如做出行動的機構曾經恰當地斟酌到行動指向者能夠由於該行動的符合法規性而擁有信任,只要在一個公道時代內才答應撤銷一個不符合法令行動。假如這些前提不克不及知足,撤銷就會傷害損失法簡直定性準繩、符合法規信任準繩并且應當被宣布有效。”[36]是以,符合法規信任準繩在歐盟法中具有激烈維護私家好處的偏向,行政政府的行動即便是分歧法的,也可以或許對絕對人發生一包養 種對本身有利位置的信任,信任不克不及由於公共好處的緣由而被就義。
在包養 意年夜利傳統行政法實際中,針對行政機關與國民的關系,行政機關是處于中間位置的,實際上斟酌的是若何規則行政機關的權利及其運轉,而不是國民的權力能否需求維護。外行政機關依權柄撤銷本身行動的實際中,行政機關可否撤銷本身的行動,基本在于該行動在作出時能否符合法規,從而決議能否可以或許撤銷,而不會斟酌國民對該行動發生的信任與需求,是以,在某種水平上說,符合法規性準繩處于優先位置。跟著歐盟法對意年夜利行政法影響的加大力度,信任維護準繩在意年夜利也逐步被實際界會商并被司法界接收。現在,意年夜利實際界以為與傳統司法比擬,對私家位置維護簡直定具有更主要的位置。[37]
符合法規信任準繩在意年夜利立法中已被完整認可,雖在1990年第241號法令中,未明白提到符合法規信任準繩的概念,可是在第21條第9款中卻規則行政機關能依權柄撤銷行動的前提是“存在公共好處的來由……斟酌到絕對人與好處相反方的好處。”可見,私家好處應當作為行政機關在依權柄撤銷其不符合法令行政行動時斟酌的一個原因,也就意味著私家對有利行政行動的信任好處應當被行政機關在撤銷行動時加以斟酌。隨包養后,為了順應不竭成長的社會需求,意年夜利不竭地對1990年第241號法令停止修正,在2002年3月21日眾議院提交的第1281號立法草案中,已“你真的不需要說什麼,因為你的表情已經說明了一切。”藍沐會意地點點頭。經把信任維護準繩作為對1990年第241號法令第1條修正中的增添內在的事務,盡管沒有被采納,也曾經顯示出該準繩的主要性,終極在2005年第15號法令中所引進的行政行動應當遵守“歐盟法的基礎準繩”之規則,就天經地義包含符合法規信任準繩了。
意年夜利司法界最後對信任維護準繩有興趣識地提出的不是行政法院而是最高法院,尤其是在稅務判例方面,這是由於有關稅法的規范最早明白地規則了信任維護準繩的。2000年7月27日第212號法令(觸及稅法的規則)第10條規則了“信任維護與老實信譽、徵稅者的過錯”,第l款規則:“徵稅者與稅務機關的關系遵守一起配合準繩與誠信準繩”,在第2款規則:“只需徵稅者遵守了稅務機關行政行動的內在的事務,盡管該行動隨后被行政機關修正,也不克不及對徵稅者罰款及請求延期利錢,或許徵稅人的行動直接緣由是行政機關的延遲、疏忽或許過錯形成的”,這條規則使得信任維護準繩在稅法範疇獲得了極年夜的成長。最高法院稅務部分經由過程2002年12月10日的第17576號判決對符合法規信任停止了論述,最高法院以為,存在于法簡直定性中的對國民符合法規信任的維護,是法治國的本質要素,起源于在法令眼前一概同等的準繩,是一切公法部分中共有的,是以在稅法中也存在,組成對峙法行動、行政行動特殊是稅法範疇中的行政行動的正確限制。[38]從這個條件動身,最高法院對符合法規信任的組成提出了一些條件,重要有:(1)稅務機關的行動可以或許斷定的“概況上的”符合法規情況及行動的連接包養 機能夠有利于徵稅者;(2)以“誠信”的方法停止“信任”,即徵稅者對于“概況上”符合法規情況的信任;法院還以為“行政機關的不受拘束裁量,對于以前分歧法或許無依據的行政行動的撤銷,一方面要斟酌存在一個實際的詳細的公共好處,另一方面要斟酌特別的私家好處,例如,本來對行動絕對人有利的行動,絕對人曾經對于該行動存在一個符合法規的信任。”[39]這就加倍明白了符合法規信任準繩實用的情況及主要性。當然,最高法院的判決一方面表白了歐盟法的影響,另一方面也表現了意年夜利行政法傳統的根深蒂固,由於這個準繩起首在稅法範疇加以應用,而不是在一切的行政法範疇都普遍實用。行政法院固然在一些判例中有時也觸及該概念,可是并沒有明白地論述符合法規信任準繩的實際,對于該準繩并沒有外行政司法界構成一個同一的見解,符合法規信任準繩似乎在意年夜利依然是一個籠統的不明白的概念。
從意年夜利行政法基礎準繩的成長與變更來看,歐盟范圍內曾經構成了一些配合準繩,在歐盟法的平臺感化下,成員國之間的行政法軌制逐步趨于接近,列國的行政法不再封鎖,構成了開放的行政法系統,歐盟行政法正在走向一體化標的目的。
羅智敏,意年夜利羅馬第二年夜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年夜學比擬法學研討院副傳授。
【注釋】
[1]該法后來被2005年第15號法令予以修正與彌補,隨后又被其他法令部門修正,此中最為主要的是2009年第69號法令。
[2]意年夜利憲法第97條第1款規則:“公共機構,依照有關法令的規則,以包管其傑出運轉及公正行政的方法組建”;第23條規則:“假如不是依據法令,任何人不得被逼迫規則人身或財富給付”;第100條規則:“……審計院對當局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停止預防性監視……”第113條規則:“針對公共行政機關的行動,老是答應向通俗或行政司法機構追求對權力及符合法規好處的司法維護;這種司法維護不得被消除或限制于特殊的訴訟方法或特定的行動品種;法令斷定哪些司法機構在該律例定的情況下可以或許撤銷公共行政機關的行動并發生法令規則的效率。”
[3]意年夜利有名行政法學家卡塞達(Casetta)以為,在意年夜利法令軌制中存在良多符合法規準繩的寄義:(1)行政行動不與法令相抵觸(法令優先)。平易近法典第4條規則行政條例“不得包括與法令相反的規范”。1865年第2248號法令第5條規則通俗法院不實用行政行動和不合適法令的條例。(2)情勢符合法規,即法令與行政機關之間關系中,不只制止行政機關的行動與法令相抵觸,並且請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令付與其蔡修有些疑惑,是不是看錯了?包養網 相干權利的范圍行家為。這個準繩實用于一些行政機關制訂規范的行動,即包養網 部分條例。(3)本質符合法規,指行政機關不只在法令限制行家為,並且還需合適法令規則的本質規定,包含那些影響到行使行動的情勢。拜見Elio Casetta,包養 Manuale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Giuffrè,2001,p包養網 .38-41。
[4]意年夜利憲法第23條規則:“假如不是依據法令,任何人不得被逼迫規則人身或財富給付。”
[5]V. Cerulli Irelli, Lineamento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Torino, 2010, p. 245-246.
[6]Giulio Vesperini, Le discipline comunitarie dei 包養網 diritti amministrativi nazionali: un'introduzione, in I1 Diritto amministrativo oltre i confini. Omaggio degli allievi a Sabino Cassese, Giuffrè Editore, 2008, P. 34.
[7]Cod包養網 e of Good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see http://ec.europa.eu/civil_society/code/general_en.htm,(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0日)。中文譯文參閱李春燕:“歐洲傑出行政行動法”,載《行政法學研討》2007年第3期。
[8]拜見Mario P. Chitti,Diritto amministrativo europeo,3.a ed.,Milano,2008,p.497。
[9]Sergio Lariccia, Il principio d'imparzialità delle pubbliche amministrazioni. Origini storiche e fondamento costituzionale, in queste istituzioni, 30[2003], n.130-131, 145-50.
[10]Stefano Civitarese Matteucci, Principi generali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in http://www.grupposanmartino.it/Pil包養網 lole包養 .pdf,(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0日);Sergio Lariccia, Il principio d'i包養 mparzialità delle pubbliche amministrazioni. Origini storiche e fondamento costituzionale, in queste istituzioni, 30[2003], n. 130-131, 145-50。
[11]意年夜利憲法第3條規則:“一切國民具有劃一社會莊嚴,不分性別、種族、說話、宗教、政治不雅點和小我及社會位置在法令眼前一概同等;共和國有任務打消一切在現實下限制國民不受拘束與同等、妨害小我周全成長和有用介入國度政治、經濟及社會組織的一切運動的政治與經濟軌制的妨礙。”第97條規則:“公共機構,依照有關法令的規則,以包管其傑出運轉及公正行政的方法組建;在有關公共機構的組織條例中規則其權柄范圍、本能機能及各人員的義務;公共行政機關的職位,除法令規則的情形外,以競爭性測試的方法取得。”
[12]G. Zagrebelsky, G. Oberto, G. Stalla, C. Trucco, Diritto pubblico, Le Monnier, Firenze, 2004, p. 275.
[13]Mario P. Chitti, Diritto amministrativo europeo, 3.a ed., Milano, 2008, p. 496.
[14]Sabino Cassese,Il diritto alla buona amministrazione,in http://www.irpa.eu/index.asp?idA=113,(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2日)。
[15]Sabino Cassese,Il diritto alla buona amministrazione,in http://www.irpa.eu/index.asp?idA=113,(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2日)。
[16]Mario P. Chitti, Diritto amministrativo europeo, 3.a ed., Milano, 2008, p.496; V. Navarra, I Principi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europeo e la loro influenza sugli Stati membri in L'ordinamento europeo, MANGIAMELI S.(a cura di), Giuffrè,Milano, 2006, p. 575.
[17]李春燕:“歐洲傑出行政行動法”,載《行政法學研討》2007年第3期。
[18]歐洲法院做出觸及傑出行政的判例重要有C-255/90,Burban;T-167/94,Nolle;c-222/86,Heylens。
[19]Elio. Casetta, Manuale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iuffrè, Milano, 2001, p. 45; R. Giampaolo, Principi di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iappichelli, Ediz. Provvisoria, 2009, p. 65; V. Cerulli Irelli, Lineamento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Torino, 2010, p. 253.
[20]Sentenza n.123 del 1968.in http://www.cortecostituzionale.it,(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20日)。
[21]意年夜利行政改造的內在的事務拜見[意]馬里奧·薩維諾:“意年夜利的行政改造”,羅智敏譯,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文檔》2007年第5期,第295-311頁。
[22]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2007J0538:IT:HTML,(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11月18日)。Elio.Casetta,Manuale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Giuffrè,2001,p.46。
[23]Elio. Casetta, Manuale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 Giuffrè, Milano, 2001, p. 46.
[24]R. Marrama, La pubblica amministrazione tra trasparenza e riservatezza nell'orga包養 nizzazione e nel procedi-mento amministrativo, in Dir. proc. amm., 1989, p. 419.
[25]該法是貫徹2009年第15號法令《關于公共休息的生孩子最優化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效力與通明》的法則。
[26]Francesco Manganaro,L'evoluzione del principio d包養 i trasparenza amministrativa, in http://www.astrid-online.it/Malamminis/Note-e-con/Manganaro_F_L-evoluzione-del-principio-di-trasparenza-amministrativa_pross_pubb_nov09.pdf,(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3日)。
[27]19世紀末20世紀初意年夜利學者曾提出行政法的三個領導性基本準繩,實用于為了公共好處需求而對私家好處形成就義的情形時沒有實定法及說明的情況。意年夜利行政法學家Gian Domenico Romagnosi指出:“在這個沖突中,行政機關的領導規定是經由過程對私家的財富與不受拘束最小能夠的就義來完成公同事務。”拜見Gian Domenico Romagnosi,Istituzioni di diritto amministrativo,Milano,1814。
[28]V. Cerulli Irelli,Lineamento del Diritto Amministrativo,Torino,2010,p.247.
[29]V. Cerulli Irelli,Osservazioni generali sulla legge di modifica della l. n.241/90-I parte,in http://www.giustamm.it/new_2005/Cerulli_Irelli.pdf,(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8日)。
[30]“越權”(eccesso di potere)是意年夜利行政法實際中行政行動可撤銷的一種情形。依據意年夜利行政法式律例定,當一個行政行動具有“無權柄”(incompetenza)、“越權”(eccesso di potere)、“違背法令”(violazione di legge)情形之一的,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動。越權的內在的事務是由行政法院在判例中慢慢豐盛和成長起來的,普通以為,呈現以下情況就是行政行動的越權:行政處置的來由有瑕疵,或沒有來由、來由不充足、來由牴觸或虛偽(也就是樹立在一個對現實的誤解上);分歧等看待、異樣的情況分歧看待或紛歧樣的情況雷同看待;不公正的表現,行政處置非正常。
[31]Alessandro Amaolo,P包養網 ubblica Amministrazione:i principi di ragionevolezza e di proporzionalità, in http://www.overlex.com/leggiarticolo.asp?id=2233,(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8日)。
[32]意年夜利國度理事會作出的很多判決都應用了比例準繩,比擬主要的一些包含Cons. Stato,sez.Ⅵ,14 giugno 2006,n.3501;Cons. Stato,sez.Ⅴ,14 aprile 2006,n.2087;Cons. Stato,sez.Ⅵ,n.1011/2005;Cons. Stato,sez.Ⅵ,n.1141/2004;Cons. Stato,22 marzo 2005,n.1195;Cons. Stato,sez.Ⅵ,Ord. n.7992/2003;Cons. Stato,sez.Ⅵ,n.6628/2003;Cons. Stato,sez.Ⅵ,n.3850/2003;Cons. Stato,sez.Ⅵ,n.5156/2002;Cons. Stato,sez.Ⅴ,30 aprile 2002,n.2244;Cons. Stato,sez.Ⅵ,n.1° aprile 2000,n.1885.年夜區行政法院做出的一些判決中較為主要的:T. A. R. Lombardia,Brescia 19 dicembre 2005,n.1356;T. A. R. Lombardia,Milano,sez.Ⅱ,n.5130/2002;T. A. R. Lombardia,sez. Brescia,Ord.6 aprile2001,n.288;T. A. R. Lombardia,Milano,sez.Ⅲ,n.6158/2000.拜見www.giustiziaamministrativa.it,(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20日)。
[33]國度理事會(Consiglio di Stato)是意年夜利中心行政機構的一個特別部分,汗青淵源較長,共有六個部分構成。意年夜利憲法第100條規則了國度理事會的性質:“國度理事會是行政機關的法令—行政徵詢機構及外行政方面的司法維護機構。”是以,它具有雙重性質,一是為當局供給法令及行政方面的徵詢看法,由該理事會前三個部分來完成,另一方面作為行政訴訟的上訴法院,由第四、第五、第六部分來完成。
[34]http://www包養網 .giustizia-amministrativa.it,(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20日)。
[35]國度理事會完整認可了比例準繩的效率,拜見http://www.avvocati-part-time.i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830:cons-stato-17362007&catid=1:tutte-le-notizie&Itemid=2,(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8月17日)。
[36]Sentenze no C-15/85 da Corte di giustizia delle Comunità Europee,26 Febbraio 1987, in http://vlex.it/vid/consorzio-cooperative-abruzzo-commissione-52491798#ixzz173fJX7Wd,(最后拜訪時光:2010年12月3日)。
[37]V. Cerulli Irelli,Osservazioni generali sulla legge di modifica della l. n.241/90-I parte http://www.g包養網 iustamm.it/new_2005/Cerulli_Irelli.pdf,(最后拜訪包養網 時光:2010年8月18日)。
[38]Daniele Corletto, Provvedimenti di secondo grado e tutela dell'affidamento, in Procedimenti di secondo grado e tutela dell'affidamento in Europa(a cura di D. Corletto), Cedam, Padova, 2007, p. 27-28.
[39]Daniele Corletto, Provvedimenti di secondo grado e tutela dell? affidamento, in Procedimenti di secondo grado e tutela dell'affidamento in Europa(a cura di D. Corletto), Cedam, Padova, 2007, p. 28.